
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股权用于股权激励无需核定价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3页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股权用于股权激励无需核定价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实行递延纳税政策该文在对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的几项条件做了规定,其中提到: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由此很清楚,激励标的股票(权),也就是用于激励的股票(权)的来源是: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也由此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大股东直接让渡的股票(权)的价格问题如果大股东是低价让渡甚至是无偿让渡股票(权)怎么办?是否要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进行转让价格核定呢?的确,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转让)股票(权),也就是出现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且又不属于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几项条件中的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该项条件。
那么,对于上述非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低价或无偿让渡(转让)股票(权)的行为,一般就会理解为属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而核定大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但是,对于财税〔2016〕101号文件所规定的大股东直接让渡股票(权)的行为,不宜按通常的认知来理解对于财税〔2016〕101号文件所规定的大股东直接让渡股票(权)的行为,不是大股东直接将股票(权)转让给激励对象,对此行为应当理解为:大股东按行权价先将股票(权)转让给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当该项股票(权)成为了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的股权后,方能成为激励标的股权,从而符合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的规定然后,再由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激励,同时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对于以上所述的,非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需要,低价或无偿让渡(转让)股票(权)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甚至为零)的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而无需对该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