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旅行支票性质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分析.docx
8页国际旅行支票性质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分析 国际旅行支票性质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分析 梅明华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旅行支票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存在模糊,这为确定旅行支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本文试图就旅行支票与我国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进行比较,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说明国际旅行支票的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以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旅行支票的概述 (一)旅行支票的起源 旅行支票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英国当时,一位苏格兰银行家ROBERTHERRIS提议发行一种新的保证兑现的支票,目的是方便客户在欧洲旅行时兑换现金他把这种支票起名为“旅行支票”,旅行支票面世后获得成功 19世纪后期,随着国际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旅行支票被确定为一项银行业务,1891年,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ExpressCompany)首先发行旅行支票其后,世界各大银行纷纷效仿,开始发行自己的旅行支票由于旅行支票具有方便、安全等优点,深受旅游者的欢迎,很快成为旅游者最常用的支付凭证之一 (二)旅行支票的优点及不足 使用旅行支票的好处:1、币种多,在很多场合可直接用来消费;2、面额较高,适合携带数量较大的金额;3、除购买契约书有明确规定外,旅行支票没有使用期限限制4、遗失时可申请挂失理赔。
缺点:1、有一定的使用成本,如在购买旅行支票时须支付万分之一左右的手续费,在持旅行支票在境外消费时,可能还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不完的旅行支票回国兑换时,也要扣除一部分费用;2、使用范围可能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如在购买便宜物品时,一般都拒收高额的旅行支票;在乡村小镇的小商店等地,旅行支票也不被视同现金使用 (三)旅行支票的种类 除了一般最常见的单人使用的旅行支票外,还有所谓的旅行支票礼券(GiftCheck),该种旅行支票可作为礼物或奖金使用,其兑换及使用方式如同一般的旅行支票 还有一种旅行支票称为“联署式旅行支票(CheckforTwo)”,可允许两个人分享使用同一张旅行支票两个人在同一张旅行支票左上角签名(初签),其中任何一人可在左下角“复签”,如果该复签与左上角任一初签相符,即可接受兑现该旅行支票 (五)旅行支票的特质 一般而言,旅行支票具有以下特点:1、旅行支票金额固定,一般有多种固定面额,便于携带使用;2、旅行支票可像钞票一样零星使用,可在不指定的地点或银行付款,汇款人和收款人同是旅行者一个人;3、旅行支票一般不规定流通期限,可长期使用;4、携带旅行支票比携带现金安全。
持票人一旦丢失旅行支票,可及时挂失,并经旅行支票发行机构确认,即可得到补偿;5、客户购买旅行支票时,在支票上留有初签,使用时需有相同字迹的复签,可以有效地防止假冒 二、旅行支票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 国际旅行支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只有两个,即旅行支票的发行人和购买人但在许多情况下,购买人并不与发行人直接发生联系,而是通过发行人的经销商购买旅行支票,并有可能通过兑付银行兑付旅行支票在这两种情况下,旅行支票的当事人主要有三,即旅行支票之发行人、旅行支票之经销商或者兑付人及旅行支票的购买人关于该三方当事人之法律关系,本文试说明如下: (一)旅行支票购买人与发行人的法律关系 旅行支票购买人与发行人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亦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结合美国运通公司(AmericanExpress)提供的格式合同,旅行支票的购买人与发行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如下: 1、购买人的权利义务 购买人的主要权利:在世界各地约定的银行(包括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随时将旅行支票兑付为现金 购买人的主要义务: (1)初签和复签的义务 购买人收到旅行支票后,应立即以不退色墨水笔于每张旅行支票的左上角位置以惯用书写样式签名;旅行支票下方之复签栏必须于兑现时当着收兑者之面亲笔签名。
(2)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后购买人的通知义务 根据购买契约的规定,购买人必须以合理的注意义务保管每一张旅行支票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时,购买人必须立即通知发行人及当地警方(如经要求),并提供完整、正确的细节保存购买契约的收据,并填妥合乎发行人要求的求偿申请表格等 (3)禁止转卖 购买人负有如下义务,即不转卖、寄销或为转卖或转用之目的或为其他类似行为而将旅行支票转让予其他人、法人或组织 (4)协助调查义务 购买人须向发行人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协助任何所要求的对被窃或遗失事件之全面调查 (5)同意被监听或被录音的义务 为确保服务品质,购买人对发行人之有可能会被监听或被录音,购买人同意该项监听及录音 2、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1)收取票面金额的款项和手续费 发行人有权向购买人收取旅行支票票面金额的款项和手续费,并在购买人兑付旅行支票前无偿占有和使用票面金额资金 (2)确认权和调查权 发行人保留对被窃或遗失旅行支票之调查及对遵循旅行支票购买契约情况进行确认之权利,并不对任何因调查所产生之延误负任何责任 (1)保证购买人的兑现和资金的安全 发行人应当保证购买人兑付在世界各地约定的银行可以随时兑现旅行支票,并保证购买人在严格遵循约定规则的前提下,资金安全,兑付方便。
(3)不得止付 依据购买契约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发行人无法止付任何旅行支票因此,如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发行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拒绝为购买人办理止付手续,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4)理赔义务 发行人保证在旅行支票被窃或遗失时,按照旅行支票上所载之金额,负责为购买人更换旅行支票或理赔 (5)发行人理赔义务的例外规定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行人对购买人承担的理赔义务即可免除: 第一,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尚未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在旅行支票左上角位置签署; 第二,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已在旅行支票上指定复签处签名; 第三,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已将旅行支票交付予第三人或他公司持有或保管、或作为任何欺诈计划之一部分; 第四,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在使用旅行支票时违反任何法律,包括参与任何非法竞标、赌博或其他违禁行为; 第五,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的旅行支票被法令或政府没收; 第六,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前,购买人未履行按保管同额现金之同一谨慎态度保管旅行支票之义务致使该旅行支票丧失。
第七,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之后,购买人未能立即通知发行人有关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窃情况之义务; 第八,在旅行支票遗失或被[1][2][3]下一页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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