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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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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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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 例、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性文件和一些 关联性的法律规定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法 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 重要的的作用,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但在法律援助的实 践中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不够准确、合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列》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 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一定义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设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 的当事人,将法律服务确定为无偿,本人认为这一定义不够准确、合 理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从民事、行政案件上讲,一是案件要 符合受理的范围二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 难标准;从刑事案件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经 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四类其它原因二是申请援助 的时间点要符合相关的要求。

      三是规定了几类免申请即可获得法律 援助的情形所以,用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表述并 不能准确的概括上述几种情形,会给人一种只要经济困难或是特事 特办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错误理解,所以,个人认为定义为符合 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来表述更为准确和免生歧义 (“合规定”三字足以说明一切)二)将法律援助完全定义为无偿服务,容易造成援助资被 滥用个人认为对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 中也正是被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米取虚报收入状况来骗取法律援 助最多的案件,同时也是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主 要部分),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法律服 务费用的,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采取减收、缓收而不是免收服务费用 更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骗取法 律援助服务,滥用援助资二、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 点五倍确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首先,应该明确表述为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受 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 五倍确定。

      其中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以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来计算,申请日则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 上的签名日期为准;,其次,现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只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 未考虑受援人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现金、存 款等)及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支出,这些内容在司法部规定 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有涉及,但是因为没有相关 的具体规定及审核困难,所以目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新制 度设计时应该加以考虑,比如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后, 往往造成家庭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只考虑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标准,而不考虑这些支出,显(查然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可以规定,受援人家庭在申请日前十二个 月内有超过多少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则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 样的规定即合理,而且对医疗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也比较容易 看相关发票和医院证明就行),具有可操作性查最后,既然经济困难主要是看受援人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 那么受援人家庭成员如何来确定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明确规定清楚 哪些人算是家庭成员,比如:老年人要援助时,其成年的子女是不 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成年人要援助时,其父母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 员,是以户口为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一起生活为标准,还是以血 缘关系为标准,还是以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为标准(个人 认为此条最合理)。

      这些如果不规定清楚,那么经济困难标准的计 算就没办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4三、应该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缴各类税款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各 级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 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可见办案补贴的性质属于对法律援助人员为 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 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开支的补助,所以把成本性的补贴,按有偿法 律服务收费来征税,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 规定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 《条例》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免税四、应该对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承担更明确的人身安全责任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工作中一旦自身受到人身损害, 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从法 理上讲,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子与政府之间即不是一 种雇佣关系,也不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职务行 为,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为了崇高目的,损失一定收益的 行为,这种行为中,如果援助人员自身受到人身损害,与情与理与 法,这类援助人员应该可以向援助机构主张赔偿,所以,应该规定, 法律援助人员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 可以向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张 赔偿,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 责任人追偿。

      五、 应该追究申请人米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 责任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各项制度中对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 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容易造成现有的 一些审查、审核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问题,所以,应该明 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采取欺 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除终止或 撤销援助以及追索有关费用之外,还有权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 该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六、 应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实质审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但如果对经济状况不进行有效的实质 审查,就容易发生虚报经济状况(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 ,以打 临工、做小生意以及务农谋生的人群,无法通过工作单位来提供收 入证明,让镇(街道)、村(社区)来提供材料,往往留于形式,只有让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去进行实质审查, 才能较好的核实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 )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导致援助资被滥用,以及影响到律师正常的业务量,所以,应该 要求司法所、村、社区等证明机构通过上门走访、向相关人员作笔 录等方式对申请人所述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如进行虚假证明或敷衍了事,则追究这些 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对、 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 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是 否援助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 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 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 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 ,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被告 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在 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给当事人援助,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说, 如果规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 绝就要援助,则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经济状况其实并不困难的家庭,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意拒绝或人为造成无法通知,这显然会是 一个有失公平的规定,但如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援助,又会造 成一些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只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通知 或是拒绝协助而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显然也有失公平,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规定,如果、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就由看守所或公、检、 法根据了解到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 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如果符合,则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就书面向援助机构书面说明这一情况,如果不符合,则在当事人如 果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明确告诉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 规定,不能给予其法律援助。

      八、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一规定在 文字的理解上存在歧义这条规定具体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所有、 被告人都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被告人在申请法 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还是指其他、被告人中 有人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 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中没有把这一问题写清楚,实践中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告 知九、 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对未成年人介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规 定清楚受援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按现在的规定,只有审判阶段,在刑诉 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是指审判时未成年 ,侦察和审查起 诉阶段都未明确,在实践中,如果当事未委托辩护人,公安和检察院往往会只能以犯罪时是否未成年来来决定是否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 提供法律援助,个人觉得从立法本意出发,应该以侦察阶段或审查起 诉阶段是否未成年来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十、对劳动报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援助条例》中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受案范围 ,但何为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解释 ,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自由裁量,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新的条例制定是,应该对此 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列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 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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