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用地使用权确定权属首次登记办事指南.doc
2页历史用地使用权确定权属首次登记办事指南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01-15发布 2016-02-01实施 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二、实施机关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三、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历史用地使用权确定权属首次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备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 版本由主办部门提供 1 0纸质 单方现场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1原件需现场核对 1纸质 委托办理的委托材料详见附件21 0纸质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认定材料1.土地权属来源认定确认表2.调查询问笔录上述材料由国土资源部门调查认定出具10纸质不动产首次登记询问笔录真实合法有效 由主办部门现场询问1 0纸质 地上附着物权属状况声明书由申请人声明,并由所在村委或居委盖章确认10纸质主办部门有样本提供权籍调查表真实合法有效。
1 0纸质 由登记部门调查出具宗地图真实合法有效2 0纸质 注:政府批复文件由登记部门提供 四 、办理时限受理时限即时 受理时限说明自接到申请之日即时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含公告期)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1.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2.情况复杂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收费 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动产登记费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550元/件确定为宅基地使用权的1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办理服务1.窗口办理地址窗口地址联系办公时间交通指引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0753-3238687 工作日上午:08:30-11:45下午:02:30-05:45兴宁市曙光路,市会展中心对面2.监督投诉 :0753-3238630 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9.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附件2:委托办理的委托材料要求一.受托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二.监护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