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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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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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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省信用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信用社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借、 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 信用社应本着 “立足社区, 面向三农” 的市场定位,为入股社员服务,为“三农”服务,为本社区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第六条信用社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入股社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

      第七条信用社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第八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信用社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为依据,按资本充足率高低确定额度一)资本充足率在8% (含 8% )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30% ;(二)资本充足率在8% 以下、4% (含 4% )以上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20% ;(三)资本充足率在4% 以下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 10% 第九条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0% 第十条信用社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农贷款的比例实行分类指导区)信用社原则上不低于60% ;(二)城郊结合部信用社原则上不低于40% ;(三)城(市)区信用社原则上不低于15% 第十二条信用社对在其他信用社已有贷款的同一借款人或关联企业授信,要严格审查、审核,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十三条信用社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 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 年), 5 年以下(含 5 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 年以上(不含5 年)的贷款第十四条信用社贷款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企业贷款和其它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具体管理分别按照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及创建信用村(镇)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五条信用社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 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由借、 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 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信用社和担保人同意,可以展期信用社办理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第十八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 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九条信用社贷款利率和结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贷款调查和审查第二十条借款人条件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 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贷款信用社的要求,一般应低于 60%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三)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关资信情况证明;(四)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提供前三年度和前一月的财务报告(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 ,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部门或会计 (审计) 事务所审计;(五)借款和担保企(事)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影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历史背景、 信用状况、 道德品质、 授信动机、管理水平等) ;(六)借款和担保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经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贷款卡(证) ;(八)抵押物(质押)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有法律效力的抵押物(质押物)评估报告;(九)借款和担保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十)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或承包经营性质的企业或组织,要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授信)和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一)借款和担保企业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十二)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十三)借款(授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四)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信用社授信人员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高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第二十三条信用社授信人员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二) 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纪录等因素;(三) 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主要通过借款人的人员素质、劳动能力、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信用社在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的真实性以及实现抵 (质) 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同时,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由信用社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交付的,应依法交付;(五)信用社发放企业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在信用社开设有基本结算账户以及历史资金往来情况, 掌握并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六)信用社需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对项目立项的合法、合规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并要对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进行评估论证;(七)信用社向相关联的多个企业之一发放贷款时,应统一评估与借款人相关联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集中控制风险。

      第五章 贷款审批第二十四条根据分类指导、 分级授权, 建立 “权、 责、 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为指导方针,信用社贷款均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主审批第二十五条信用社企业贷款审批程序实行 “审贷分离” 制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材料,首先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业务部门经审查符合发放条件,提出书面审查结论后, 转交风险部门审核, 风险部门经审核没有问题的,签署审核结论,并退回业务部门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表决,最后决定是否贷款业务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要把材料及时退回企业,需补充完善的,应及时补充完善;风险部门经审核认为不该发放的贷款,应及时签署意见把材料退回业务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及时反馈业务部门补充完善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应成立审贷委员会,人员由联社主任(行长) 、主管业务副主任(副行长) 、信贷、财务、风险、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联社主任(行长)担任第二十七条 审贷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 参会人员必须要超过审贷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对报批的贷款在听取情况介绍后,审贷委员会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明确表态,并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会决定是否贷款,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县(市、区)信用联社理事长,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辖内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只直接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等小额贷款业务,对其授权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在“分类指导、分级授权”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依据该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的业务量大小、 负责人和授信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高低、 社区内服务对象的不同, 本着审慎原则分别确定企业贷款业务由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直接授理,辖内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可推荐,但不能直接办理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审批贷款的最高额度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执行县(市、 区) 联社、 农村合作银行如需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发放超规定比例且额度较大的贷款时,可由借款人向当地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审查同意后,申请省联社组织发放社团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按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主要进行如下管理和指导:一、 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提供国家信贷投放导向政策、 行业 (产业)发展趋势等信息;二、及时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程序及要素,设定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范围;三、对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超比例、超权限和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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