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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_99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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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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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原告于某,男,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xx 县 xx 镇 xx 村 xx 组,委托代理人 xx 律师, xx 法律师事务所, xxx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被告 xx,男,岁,汉族,农民,住所 xx 县 xx 村 xx 组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被告 xx,男,岁,汉族,农民,个体工商户,住所 xx 县 xx 镇 xx 村一组请求事项请求撤销江苏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淮中民终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所有权确认和停止强制执行纠纷一案因不服一审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 被一审法院盱执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于某不服,年月日起诉到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在盱管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了,原 xx 县 xx 建材厂是由于某和 xx 共同出资购买的,又认为《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而无效,原 xx 县 xx 建材厂财产权归 xx 享有,并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于某不服,年月日向淮安中院上诉, 淮安中院对一审中三方认可一致的合伙关系, 只字不提,李道斌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恶意串通事实前提下,直接主观意断地认为于某和 xx 恶意串通损害李道斌等户农民利益为由,认定 xx 县 xx 建材厂转让协议无效,维持原判。

      于某不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特向贵院再审一经过一审已经查明事实:原 xx 县 xx 建材厂是于某和 xx 共同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以 xx 个人名义上注册为 xx 县 xx 建材厂个体工商户由三方当事人陈述一致认可工商登记材料出庭证人证言王心昌王志祥于保付为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应该认定 xx 建材厂是合伙经营实体,于某依法对原 xx 建材厂享有合法的财产份额在一审判决书中也对合伙关系进行相应表述二于某和 xx 签定的《转让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经合法法定司法机关予以见证,符合《合同法》第二条和《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转让财产形式, 双方也陈述了钱物两清, 原 xx 县 xx 建材厂在年月日已经归于某占有, 物权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于某, 土地使用权也归于某使用,于某也向工商部门申办 xx 县心成建材厂,并实际经营生产该建材厂的转让,实质是合伙份额的转让,这也是《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是万元,于某只需要支付万元就取全部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因三于某和 xx 签定的《转让协议》并没有损害李道斌等农户合法权益。

      理由有三:原 xx 县 xx 建材厂是在原耕地上建设项目, 土地未经审批就转化为建设用地,属于非法建设项目,依据《拍买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原 xx 县 xx 建材厂属于不可以拍买和处理财产,人民法院本身对此类财产没有处分权, 李道斌等农户债权是不可能通过拍卖方式获得补偿;一审法院对 xx 在铁佛镇街道楼房一栋两间两层价值二十万左右, 已经采取保全措施, 在执行阶段有权依法进行处理;,xx 取得万元转让款,应该有执行能力,一审法院有权对 xx 釆取法律措施四于某和 xx 也不存在恶意串通可能而二审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是恶意串通的,二项理由是: xx 在明知有多人起诉要债情况下, 此时转让建材料厂, 有逃避债务的故意;于某对所付钱款前后不一致是万元?还是万元?, 对该款项未提供合理和己付款证据,反映了于某与 xx 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有共同的目的指向因此,双方虽有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没有实际履行的效果,据此可认定双方存在互相串通的故意双方转让行为的后果则是李道斌等户农民的债权不能通过拍卖建材厂而得以实现,故认定为无效协议二审认定完全是主观意断, 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理由有五:二审法院应该明确知道拍卖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原 xx 县 xx 建材料厂是不可能进入拍买程序的, 李道斌等户农户的债权是无法通过拍买补偿,凭怎么主观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呢?于某有权保全自己的合伙份额,同时出钱购买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帮助其还借款,合理合法,有何必要与 xx 恶意串通,使自己财产处于危险状态呢?至于付款与否,付款多少, 那是合同履行的问题,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法律上也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一定要提供交付和付款的字据证明已经交付,双方是子舅关系,不出具收款字据符合中国国情;至于 xx 拿着这部分转让款做何用途?于某无权干涉, 假定 xx 拿着钱不还债,至多证明 xx 个人损害了李道斌等位农户的合法权利,而不能就此认定该《转让协议》 乃至于某损害了李道斌等位农户的合法权利;而且本案只审理于某与 xx 李道斌所有权纠纷一案, 对 xx 收到万元后如何还农民债权,并没有审涉,也未查明。

      五于某积极地行使自己的诉权,反映对自己财产的保护在财产保全时提出异议, 在强制执行阶段提出异议, 提请一审二审,现在又向贵院申诉六一审法院认定原 xx 建材厂财产权归 xx 所有,于事实不符和法律无据已经认定了是合伙关系,假定《转让协议》无效,也应该认定原 xx 建材厂财产权属于 xx 与于某共有七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合伙关系,于某作为合伙人之一,依法对原 xx 建材厂财产权享有财产权前提下, 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实质剥夺了于某对原 xx 建材厂财产权享有财产份额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定事实规定,特此申请纠正此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整理范文,仅供参考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 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觉得好可以点个赞哦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文档资料,可以留言告知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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