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敬老院孤儿入院协议敬老院入院须知.doc
5页敬老院孤儿入院协议|敬老院入院须知敬老院孤儿入院协议 甲方:官舟镇人民政府 乙方:〔孤儿原监护人〕 ,与被寄养人关系: ,住址: 联络 : 孤儿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于: 年 月 日,安康状况: ,家庭地址: 为落实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让无依无靠的孤残儿童可以安康成长,经乙方申请,镇人民政府同意收养孤儿入住镇敬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民政部五保供养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和孤儿及其原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权利与义务 我镇敬老院在办理收养孤儿入院手续后,就成为该孤儿的法定监护人,承当以下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1、 负责在院期间孤儿的衣、食、住、学、医疗等日常抚养 2、 通过孤儿在承受完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后,如能考上国家规定的正规院校,帮助其完成学业如不能完成学业的孤儿,根据《民政部五保供养条例》有关规定,对年满16周岁且身体正常的孤儿,将其送回原籍村委会或孤儿的亲属接收安置 3、 孤儿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料不到的特殊情况造成死亡,负责解决大米100公斤、现金400元作安葬补助。
4、 孤儿在院生活、学习期间必须服从管理如不能遵守院规院纪,经屡次批评教育后屡教不改的,对其他院民造成伤害的,院方有权随时将孤儿退回原籍的村委会或孤儿亲属 5、 孤儿在院期间,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料不到的特殊情况造成伤亡,或因孤儿心理障碍自残,甲方不承当赔偿及法律责任 6、孤儿在院期间,非院方管理不善直接导致孤儿伤亡、走失等,甲方不承当赔偿及法律责任 二、 乙方权利与义务 孤儿原监护人将孤儿送到镇敬老院后,作为孤儿的亲属,应承当以下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1、 负责管理孤儿的土地、山林、房屋及其他财产,使其保值增值,并将收益存在孤儿银行账户上,在孤儿返家时全部归还给孤儿 2、 应经常到敬老院看望孤儿,有权监视院方履行义务如有孤儿在敬老院受到虐待,可投诉甲方 3、 当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将孤儿退回时,原监护人〔委托人〕应主动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 4、 负责孤儿在重病期间的护理工作如乙方不能按时来护理,由甲方临时垫付请人护理,每天按100元的护理费计算,乙方接护后必须交纳甲方所垫付的护理费用在孤儿死亡之时起 24小时内必须接回安葬 5、村委会同意在孤儿死亡绝户后,其土地、山林可优先转包给乙方;房屋及其他财产由乙方继承使用。
三、合同终止 1、 根据《五保供养条例》有关规定,对年满16周岁且身体正常的孤儿,将其送回原籍,由孤儿原籍的村委会或孤儿亲属接收安置,本合同自然终止 2、 孤儿不服管教,给敬老院管理带来造成困难,对其他院民造成伤害的,甲方将孤儿送回原籍,本合同自然终止 3、 因疾病、自然灾害等非院方工作不力因素,孤儿死亡、走失等,本合同自然终止 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孤儿原财产登记表 甲方〔签字盖章〕: 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乙方及孤儿亲属〔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