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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第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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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名词解释    刑罚总则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它是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2,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范3,立法解释: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4,扩张解释:它是伦理解释的一种,即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5,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6,刑事既判力:是指一个新的刑法实施之前依据旧刑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具有的确定力,约束力7,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新生效的刑法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没有,就是没有溯及力9,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于新法生效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1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的形式概念合二为一,即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11,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3)、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12,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一般可以分为“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13,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和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14,犯罪客观反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15,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的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标准:行为违反何种刑法规范分为“作为”“不作为”; 标准:实施行为时的罪过形式,分为“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标准:是否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16,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的方式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17,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即具体危害的事实它分为广义与狭义的危害结果,这里只指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对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18,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19,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20,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2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2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23,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24,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5,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26,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27,结果责任:指只要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不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全28,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9,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30,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一般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31,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事实其他适法行为它不仅存在是否排除责任的问题,而且还存在是否减轻责任的问题32,正当防卫:是指某一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33,事先防卫:也称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者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没有达到现实状态时,就对其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34,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的某种权益进行打击的行为35,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它不是正当防卫它是行为人无意识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而该行为却有阻止其他不法侵害继续的作用,他不具有防卫意思,所以不是正当防卫)3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威胁,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37,假想避险:是指事实上不存在正在发生的威胁,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第三者进行的避险38,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39,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40,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发生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41,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42,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将其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得到情况43,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尚未将其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没有得逞的情况44,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45,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到达既遂的情况。

      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4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犯不追究行为人的动机)47,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合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它不是共同犯罪48,片面共犯:是指在犯罪中,双方中一方以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参与犯罪而他人并不知情的情况存在片面的帮助犯,而没有片面的实行犯与片面的教唆犯;在片面共同犯罪中,不知情的他方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是有片面合意的一方应该构成共同犯罪49,首要分子: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50,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无责任能力人,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51,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并非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共同犯罪人52,罪数的类型:◆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与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与吸收犯;53,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出于继续状态的犯罪54,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55,接续犯:指行为人在同一时机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态56,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57,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58,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分为常业犯和营业犯◆常业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法律也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营业犯:是指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只要具有这种意图,即使行为人实际上只实施了一次犯罪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59,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的类型60,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61,牵连犯: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

      62,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63,同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独立数罪64,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独立数罪,对于这种数罪应当并罚65,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66,抽象危险犯:它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是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67,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刑事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或者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负担68,刑事责任的根据:(哲学根据与法学根据)是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者决定因素承担刑事责任哲学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法学根据:实际的危害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69,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预期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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