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pdf
5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电力工程部分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电力工程部分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2006 年版 2006 年版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2006 年 5 月 8 日 2006 年 5 月 8 日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目 录 目 录 1 综合规定 1 综合规定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2 2 勘测设计 2 勘测设计 2.1 工艺 2.1 工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3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20039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199610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 441200410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DL/T 834200311 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 DL/T 435200411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2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 1 部分:运煤系统)DL/T 5187.1200412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 2 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200412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T5035200412 2.2 2.2 土建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200513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2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23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2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25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2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7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30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1993 31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1999 33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0199633 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 DL/T 50241993 34 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34 3 施工及验收 3 施工及验收 3.1 锅炉与压力容器 3.1 锅炉与压力容器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35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3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DL/T 87420043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 5047199537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199538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50311994 38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 39 3.2 汽轮机机组 3.2 汽轮机机组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 DL 501119924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电厂化学DL/T 6190.42004 43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44 3.3 焊接检验 3.3 焊接检验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0442 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 678199946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820200246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 821200247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1 综 合 规 定 1 综 合 规 定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 50531996 6.2.2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 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 施 6.2.4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 1.05m 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 1m 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 100m 以上的爬梯中间, 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 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 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 5 次 7.2.3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7.2.3.1 SF6 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 内空气中 SF6含量不得超过 6000mg/m 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 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 定,其噪声限值见表 8.1.1。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表 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表 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序号 地 点 类 别 噪声限制值dB(A) 1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 8h) 90 无通信要求75 2 主厂房碎煤机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 (室内背景噪声级) 有通信要求70 3 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 70 4 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70 5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总机室、 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6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7 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55 注:1.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 8h 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 3dB(A) 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 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2 勘测设计 2 勘测设计 2.1 工艺 2.1 工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4.0.5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 4.0.5) 如低于表 4.0.5 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表 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表 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 规划容量 MW 防洪标准(重现期) 2400 100、200 年 1)一遇的高水(潮)位 4002400 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400 5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注:本表指标强制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 200 年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 4.0.5 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 加重现期为 50 年累积频率 1%的浪爬高和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 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 1的高水位 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 50 年的浪爬高。
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 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 0.5m 的安全超高 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 1的山洪设计 4.0.7 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 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 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 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 应进行烈度复核; 3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 7 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 2400MW 的发电厂, 应进行烈度 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 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 地震安全性评价; 5 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 度时取 0.05g;7 度时取 0.10g;8 度时取 0.20g;9 度时取 0.40g 4.0.84.0.8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 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 1200MW 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