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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政府防治书算群体舞弊问题的成效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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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代政府防治书算群体舞弊问题的成效刍议    摘要:书算群体是明代州县衙门雇佣以承担赋役征收事项的辅助人员因其掌握赋役相关知识且缺乏监督, 故瞒上欺下,从中舞弊牟利,不仅使百姓蒙受损失,而且官府也深受其害鉴于此,明政府采取措施以防治书算 舞弊问题,主要包括:上级官员通过口头告诫及亲自督促、核查册籍等方式加强对书算的监督;优化修撰黄册流 程,出台惩治措施,从制度上防治书算舞弊;通过改良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防治舞弊由于这些防治措 施未触及书算群体舞弊的核心,因而总体上是失败的关键词:明代;书算群体;舞弊;赋役制度;防治:K248    :A     :CN61-1487-(2020)07-0086-03书算群体是明代州县衙门书算和基层书算人员的合称明代赋役制度涉及繁琐的文书手续与复杂的折收计 算,州县衙门政务繁剧,而负责办事的额定吏员不足,况 且吏员本身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不具备赋役方面的知 识,因此衙门会雇佣大量书算人员辅助办公,从而形成衙 门书算群体,其中与赋役制度有关的主要是衙门户房中 的书算明代赋役制度十分复杂,尤其中期以后出现了 名目繁多的赋役折收问题,其计算颇为繁琐,以至于州县 衙门承担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等事务的户房书算也无 法完成复杂的文书、会计工作。

      为便于完成征收赋役任 务,知县衙门在户房之下专门设立县书(总书)、各粮区 设立区书(扇书)、各里设立里书等,从而形成基层书算 群体据史书记载,明代州县衙门“各房吏典多不谙事体, 迟误欺骗多自书手为之”[1]325,尤其是负责会计钱粮的书 算,尤易作弊;乡里的书算负责编制册籍、会计都图、里甲 钱粮,作弊更无忌惮,“各里书手,以本里为衣食之资,通 同富势奸顽,种种弊端,愚骗小民”[2]1007书算在赋役中 舞弊的问题不仅严重侵害基层民众的利益,而且他们还 上瞒官府,使官府也深受其害,鉴于此,明代官府采取一 定的应对措施,以防治书算舞弊问题一、明代政府对书算群体的常规防治及成效常规防治指官府在不改变任何既定条件的情况下, 上级官员通过口头告诫、亲自督促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的 工作督促,常规防治领域主要在书算日常工作方面官员如想要了解赋役制度的中的“门道”,不仅需要 掌握专门的会计知识,还要面对浩如烟海的赋役册籍,这 些赋役方面的专门知识对于饱读诗书的传统儒家官员来 讲,要想在其中理出头绪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任务因此, 明代官员在日常工作中,几乎不能在赋役相关的层面上对书算进行监督,能依靠的一般就是亲自督促、“口头警告”。

      明万历年间,户部令各有司衙门官员督促办事人员 “征米不许粮长串通吏书花户任意折干”[3],这种看似是 一种强有力的行政命令,但是却表现出明朝中央政府对 于书算作弊的无可奈何与监督的苍白无力在明代,还有一种办法是朝廷命令官员随时亲自核 查册籍以达到防治书算舞弊的效果,由于传统儒家官员 大多不掌握赋役相关知识,当然也不擅长核查赋役册籍, 尽管如此,朝廷仍然寄希望于这帮“门外汉”可以完成 核查册籍的任务:大抵论诡寄,贿买户胥两弊,则系乎守令之疆察与 否,不系乎轮年与不轮年也论花分、移甲两弊,则系乎 册籍之精核与否,不系乎轮年与不轮年也[4]438从上述史料中的“不系乎轮年与不轮年”可以看出, 地方官将书算舞弊问题归咎于里长没有尽职尽责,而中 央政府却认为地方官这是在推卸责任中央认为防治书 算舞弊问题本就是地方官的份内之事,地方官应该有足 够的洞察力发现诡寄和贿买问题,还应该认真核查赋役 册籍,防止花分、移甲等问题从职责来看,防治书算舞 弊的确是地方官的份内之事,朝廷将书算舞弊的责任归 咎于地方官督查不力也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 于地方官大多并不掌握赋役相关的知识,他们也没有精 力去一一查对那浩如烟海的册籍。

      不难看出,明代官府对书算的常规防治几乎没有成 效明人张栋说:“不知原编公用银两作何支销,大都皆 为吏书所干没,有司者未必能一一而查之耳[5]3513  关于 清查册籍,官员则抱怨“版籍日繁,稽查日难,而奸蠹日 广,且每每为公私扰,淹起征期”[6]635-1433二、明代政府在修撰黄册方面对书算群体舞弊问题 的防治及成效黄册是官府向百姓征收赋役的直接依据,也是百姓确定自身承担赋役量多少的法定责任,假如发生与赋役 相关的纠纷诉讼时,黄册更是官府断案的直接证据,因 此黄册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鉴于此,官府对每十年一 次的大造黄册十分慎重,力图在每个环节都尽可能地防 治舞弊问题,但修撰黄册也是需要赋役相关知识的,官 员不得不依靠书算来完成修撰任务,这就使得防治十分 困难明朝政府试图通过优化修撰黄册流程,從制度上 来防治书算舞弊问题:邵诚等奏准,各处大造黄册,俱责成分巡、分守、知 府正官;其州县监造官员,则不拘正佐,但推选行止端 庄、年力精锐、干办明敏者,专管其事仍先令里书抄写 原本旧管额数,交与监造官收掌监造官就拘排年里甲 亲报似册供词,细开人口及税粮消长出入的数,并户籍 原由等项其有旧本宿弊,许自首改正,免罪。

      监造官 参详考订攒造稿册,然后别选谙晓书手依稿誉写,定限 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亲自磨对,仍拘原供排年里甲 覆审明白,申送分巡、分守处辨验,印封类解[7]67-68修撰黄册的整个流程仍然需要依靠书算,甚至以书 算作为修撰主力,虽然从表面上看流程已经优化,但是 却未能从根本上做出任何改变关于修撰黄册时需要 重新定制户则等第,朝廷要求官员严格检查:宜严加禁革,今后民间差役仍如旧制责付府县正 官,其排年里长,则尽数通拘,其各里人户,则详加重勘, 考诸册籍,参与舆情贫富品第三等,各自类编,丁粮消 长,三年一次通审别为赋役之册,以为科差之则挨 次定差,周而复始,务在远近相等,劳逸适均如此则差 役均平,人得休息矣[8]不难看出,朝廷在制定政策时,存在较多的理想主 义,想当然地认定官员已经掌握了赋役相关的知识,同 时还认定官员一定会有足够的时间去检查册籍实际 上基层的真实情况远比朝廷认为的复杂,虽然朝廷制定 的政策在理想中或许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从实践的角 度来看却相当荒谬,所以更谈不上这个政策到底能产生 什么样的成效朝廷不仅针对黄册修撰过程提出了防治舞弊的办 法,而且还出台了法律上的惩罚措施,以求能与之配合 达到更好的防治效果。

      如景泰二年奏准:凡攒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 飞走税粮……许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 提调委官,并书算手人等应从实攒造,如有仍前作弊者, 事发问罪充军[9]132-133朝廷采用鼓励自首和惩罚作弊双管齐下的方法,虽 然政策制定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本质上并没有对书算产生限制作用,就以“事发”来看就不现实,因为大多数作弊行径根本发现不了,即使能发现,也没有证据 定罪(因为作为证据的黄册已经造假)朝廷又于景泰 三年五月初二日奏准:各处造攒黄册,务在切实官吏里书人等不许一毫 徇私作弊,指甲为乙以有为无,……违者,事发之日,巡 抚巡按及按察司拿问解京,并发口外为民[10]231可以认为景泰三年的政策仍然是景泰二年的延续, 二者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从“不许……作弊”却更表 现出朝廷对此事的无奈到成化二十三年奏准:各处有等主文书算快手……酒派税粮,巡抚巡按司 官访察拿问,发边远充军[11]308弘治三年又奏准:如经该官吏不用心查对,里书故将原书改抹,致有 丁口增减、田粮飞走、户籍错乱者,本犯发附近卫所充 军,里书发口外为民若干碍监造官员,亦治以枉法重 罪[9]133虽然朝廷一直发布严禁书算舞弊的命令,但是从来 就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解决办法,只是单纯地将防治舞弊 任务交给官员,以求官员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从朝 廷一直发布本质相同的命令还可以看出,朝廷的防治措 施几乎没有成效,否则怎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布相同 命令呢?梁方仲认为明政府防治书算舞弊问题的成效十分 糟糕,他在《明代赋役制度》中写到:“差役之不均平, 主要是因为‘官吏里书,乘造册而取民财,尤其是‘富 豪奸狡,通贿赂以避重役,在官吏和富豪的互相勾结 下,贫难小户唯有相率‘弃祖离乡,这又加深了人口大 量逃亡和册籍失实的程度所谓……都不过是充满着 内在矛盾而无补实际的办法罢了”[12]483三、明代政府通过改良赋役制度来防治书算群体舞 弊问题及成效改良赋役制度是指官府鉴于原有赋役制度存在诸 多可为书算利用舞弊的制度漏洞,因此试图在基于原有 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改良或新建的办法从而达到防治书 算舞弊的效果,显然这种从制度上寻求防治的方法更为 科学一些明初赋役制度分为赋和役,赋就是田赋等实物税, 役就是徭役粮长的编派就是役的一种,粮长由粮多大 户之家充当,负责本粮区的粮食征收和运输任务,在明 初粮长是“肥差”,有诸多好处,因此人们对之趋之若鹜 但至明中期后,担任粮长不仅不能牟利,反而要遭受赔 累之苦,因此人们纷纷想办法避免被编派为粮长由于 编派粮长的依据主要是书算掌握的赋役册籍,因此富家大户纷纷向书算行贿以求脱役,而书算也因为掌握了这一特权,常以编派粮长为由,主动向富家大户威胁索贿。

      这种索贿行为影响较为严重,使粮长一职常由贫难小户 人家充任,不仅小户人家遭受破产痛苦,而且也无法完 成政府要求的本职任务鉴于此,一些有作为的地方官 便试图改良粮长编排制度,以求防治舞弊:而民间以粮长为大 害,奸民报役者遂因以为 利……千金之家无宁居者,如役本应轮甲,则报者先 喝 乙,次及 丙,及 丁,各得贿满 意,而后以甲 闻 万历 十一年县令朱公廷益以里长排年充役,自一、六而二、 七,而三、八,而四、九,而五、十,十岁再更亦会漕折事 行,而粮长之祸几熄[6]635在賦役制度整体方面的改良是以“一条鞭法”的 出现作为时间节点,“一条鞭法”把各州县的田赋、徭 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 纳,不仅减少了各种复杂的折收计算,还大大简化了征 收环节这种将流程简化的赋役改良措施,使得书算舞 弊的空间大为减少,一位明代官员提到:于是有司或为总赋之法,或为条编之法总赋者, 岁通计其所入而总赋之,户颁之以所赋之数,而人人知 所宜入,当数而止,约法画一,吏牍大损,豪猾不得规避 轻重,而公家催征易起,人称便矣[13]531万历年间奏准山西行“一条鞭法”时提到:“山西 行一条编法,将每岁额征税粮马草酌定银数,分限征收, 以省纷纷头绪,不致滋里书飞洒之奸。

      [14]朝廷从改良制度方面进行防治相比于口头警告等 方法更为科学、更接近解决问题的本质,但是制度推出 一段时间后,书算便很快又发现了可以舞弊的漏洞,明 人葛守礼这样评论“一条鞭法”的防治效果:近年不知何故乃变为一条鞭派,不论贫富,一切同 摊,既不显仓口,又不开石数,只开每亩该银若干,致使 书手任意增减,漫无底定……不惟小民莫知,虽官府亦 岂能于分厘毫忽之间算无遗失乎? [15]385明代官员何瑭则认为“一条鞭法”防治书算舞弊 有一定的效果,可是百姓反而较以前更为受害,“近年 上司患里书挪移作弊,及令不起运、存留,俱总定一价 则,上田、下田无所分别虽曰可绝里书之弊,而下田民 户固已不胜其害矣”[16]385一言蔽之,明朝廷针对书算舞弊问题出台的防治均 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出台的各类措施均依靠旧有的书算群体去实践,这种靠书算防治书算的方法绝无可能成功,因此明代对书算舞弊问题的防治几乎是彻底失 败的参考文献:[1]( 明 ) 余自强 . 治谱 ( 卷 2):各房通弊 [M]// 续修四库全书·史 部 ( 第 753 册 ). 上海 :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2]( 明 ) 吕坤 . 吕坤集·实政录 ( 卷 3):有司杂禁 [M]. 北京 : 中 华书局 ,2008.[3] 明神宗实录 ( 卷 383)[M]. 钞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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