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沅陵县林业局.doc
301页湖南省沅陵县林业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一、行政许可(一) 林木采伐证核发权力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证核发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湖南省沅陵县林业局责任股室: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批对象: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 1个工作日审批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2、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3、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中的任一情形4、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正本复印件;3、经县林调队审核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4、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及违法核实情况;5、林权抵押登记、山林权属纠纷核实情况;6、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其它原因采伐林木的还需提供相应材料;7林木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签字的《申请采伐同意书》;林木所有权为集体的,需提供该集体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三分之二以上签字的《申请采伐同意书》8、林权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林政资源站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林政资源站负责人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签发决定收费标准:不收费咨询:0745—4222302投诉:0745—4222479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提出申请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林政站人员初审(时限:即时)林政站负责人复审(时限:即时)报分管领导审批(时限:1日内)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准予许可不予许可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告知与公示(时限:1日内)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 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 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 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 不符合法定条件营(二)木材运输证核发权力事项名称:木材运输证核发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沅陵县林业局责任股室:林政资源管理站审批对象: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承若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审批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木竹经营(加工)资格;2、木材来源必须合法申报材料:1、木材运输证申请表;2、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4、植物检疫证;5、检尺码单;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凭证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政务大厅中的林政资源站专职办证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进行初审和提出初审意见;政务大厅中的林政资源站专职审核员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办证大厅中的林政资源站专职办证员发放《木材运输证》收费标准:不收费咨询:0745—4222302投诉:0745—4222479木材运输证审批流程图提出申请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审 查(时限:即时)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核发木材运输证不予许可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受 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要求申请人 补齐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 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员 符合条件 提出同意意见 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 不符合法定条件营(三)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力事项名称: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沅陵县林业局责任处室:林地林权办公室审批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承诺期限: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批条件:临时占用林地选址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施工设施,选址应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可利用质量差林地的不占用质量好的林地,尽量不占用天然林和乔木林地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点国有林区内Ⅲ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选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林地申请报告2、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个人)证明文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核准或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建设项目批准文书(符合城镇规划的项目应当提供建设使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开展前期的工作说明材料(包括前期各审批文件及文件号、批准日期)5、拟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向林地权单位进行社会公示相关材料(回执、照片)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林地权属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文书)8、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用地范围红线图和拐点坐标电子文档9、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和资金投入等内容10、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林地林权办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林地林权办主任对负责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分管林地管理工作领导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签发正式文书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按照1款规定的标准2倍征收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目的,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咨询:0745—4222302投诉:0745—4222479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流程图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初 审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符合条件受 理 申 请 林 地 负 责 人 审 核(时限:3日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