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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禅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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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52553461
  • 上传时间: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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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禅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制定了禅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具体内容  禅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爱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方法》和《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佛价〔20xx〕225号)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辖区内供应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供应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及消防平安等的条件下,激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同时,激励社会公益性场所供应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 根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整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加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供应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全部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消遣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内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按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可以下浮确定详细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加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或故障等缘由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供应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整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领取收费证明  第八条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通过定价成本监审,根据有关程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禅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消遣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消遣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他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室内专业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四)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援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五)持有禅城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持有《佛山市禅城区困难职工帮扶证》的摩托车辆。

        以上1至3项超过免费停放服务时限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分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区分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依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的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时段可以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依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跨时段可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 禅城区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停车场变更、停业的,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到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证明等手续。

        第十三条 供应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根据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对明码标价牌进行监制,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运用经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投诉举报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供应明确标示或者能够精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时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供应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五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根据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说明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原禅城区物价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佛禅价[20xx]17号)同时废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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