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江慈善会危重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doc
3页龙江慈善会危重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使我镇困难家庭的危重病患者得到及时康复治疗,减轻其康复治疗费用负担,根据《龙江慈善会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救助对象和条件(一) 本实施办法所称危重病医疗救助是指对由于遭受突发性的危重疾病、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预见的严重人身伤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本镇城乡居民给予的不定期、不定量的大金额慈善救助二) 救助对象必须是具有龙江镇常住户口满二年,患有恶性肿瘤(晚期患者除外)、慢性肾功能衰歇(尿毒症)、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强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症肝炎、血液病、脑中风(急性期)、严重脑外伤、重度以上烧伤、严重的意外创伤或经省一级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经过自救和亲友救济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三) 因投靠非配偶、直系亲属的其他亲属或在我镇购房(不含自建房)后将户籍迁入我镇的,自迁入之日起满五年,才具有申请救助的资格四) 下列人员不纳入危重病医疗救助范围:1、具有我镇常住户口,而在镇外单位就业或在镇外长期生活的;2、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付的;3、打架斗殴致伤的;4、吸毒、赌博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5、没有医疗价值的患者。
二、救助标准(一) 危重病医疗救助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最高限额为20000元;具体救助金额的多少视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由慈善会、居(村)委会协商而定二) 危重病医疗救助申请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保险,并得到保险机构理赔的,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三、申办程序(一) 申请危重病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填报《龙江慈善会危重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一份;2、我区镇级(含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已投保我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的,应提交区社保局理赔凭证和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以上证明材料齐备后,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二) 居(村)委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报称事故详情及申请者自救和亲友助救的情况,经集体讨论同意,提出危重病医疗救助初步方案,由居(村)委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镇慈善会审查三) 镇慈善会自收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 危重病医疗救助金,由龙江慈善会负责管理和发放。
四、其他事项申请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助金的,除追回已领取的救助金外,由各级有关组织予以批评教育,通报社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对本实施办法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六、本实施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七、本实施办法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