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doc
6页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专利申请费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资助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我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指对本州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第三条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本州行政区域内申请国外、国内专利并已获得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第四条第四条 资助条件(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州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州辖区内的个人;(二)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国外、国内专利;(三)专利权属明确第五条第五条 资助额度(一)国内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6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 500 元;(二)港澳台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1000 元;(三)国外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0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 5000 元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红河州专利资助申请表》;(二)已获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上报州知识产权局一份审批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不属于资助范围;(三)未按规定填写《红河州专利资助申请表》;(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五)已获得地方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第八条第八条 办理程序(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资助对象向所在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二)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常年受理资助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 25 日以前,报红河州知识产权局审批兑现资助当年度授权专利的资助申请截止时间为次年 3 月底)资助经费由州知识产权局统一拨付到各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兑现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将追回资助金,涉及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实行资助后,在红河州专利代理事务所申请专利的,其代理费一律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残疾人、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在红河州专利代理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费按最低收费标准优惠 50%。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资助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代理费优惠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由红河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红河州知识产权局二 OO 八年四月二十日红红 河河 州州 专专 利利 资资 助助 申申 请请 表表专利名称姓名联系专利权人住址邮编专利类型授权机构专利号授权日期单位名称□ 职务 单位负责人(签章)身份证号码专利权属□ 非职务权利人(签字) 资助金额申请人提交并经核对的相关材料(由初审部门填写)□已获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单位)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初审意见:(盖 章)年 月 日州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审核意见:年 月 日州知识产权局领导审批意见: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