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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安规修改学习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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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16 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学习指南1、2016 版《煤矿安全规程》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布,2016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2 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新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3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 井信号及通风、突出 矿 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 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4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规》内容2第一编 总则1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 职 工 )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 、 《职业病防治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第 3 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4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 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5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 适 应 )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3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 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 未 经 安全培 训 的 ) ,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 操作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4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 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第 16 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 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第 17 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5以说明第二编 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 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 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 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 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及时采取探测和预防措6施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当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 5 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在 1 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编 井工煤矿第 1 章 矿井建设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应开始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 30%以上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7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二)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 2 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三)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四十九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应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 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 24h 不得超过12m第五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 10m3/h 的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 应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8凝土强度等级大于 C40 或输送深度大于 400m 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 15°以上斜井(巷)时,应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 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七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扩孔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二) 距掘进工作面 10m 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三) 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 层或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其他措施。

      9第五十九条 使用伞钻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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