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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互保协会性质研究兼谈我国海商法对船东互保协会立法改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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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86459815
  • 上传时间: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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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船东互保协会性质研究兼谈我国海商法对船东互保协会立法的改进摘要由于商业性海上保险存在种种限制不能使船东在巨大的航运风险下得到充分的保障如船舶碰撞责任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等船东时常要面临的责任都曾经不在商业性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以内为了减轻和转移这些不被承保的风险船东开始自发组织起来提供相互间的船舶保险在这种情况下1855 年 世界上第一家船东互助保障协会 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Society 在英国成立 承保会员船东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责任及船舶保险人不赔的四分之一碰撞责任1873 年世界上第一家船东互助赔偿协会Shipowners MutualIndemnity Club成立 承保会员船东对货损货差的责任其后船东互助保障协会与船东互助赔偿协会联合形成新的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为船东承保保障责任和赔偿责任其中所谓保障责任是指因船舶本身原因引起的船东责任如因船舶碰撞漏油污染导致了船东责任而赔偿责任则是因船舶经营引起的船东责任如运输货物引起的货损货差责任今天这两种责任已经在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保赔保险中结合为一了虽然面临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但由于第三方责任和其他伦敦保险市场不保的风险的发展船东互保协会还是找到了发展的空间目前世界上共有二十多家船东互保协会其中绝大部分是国际性的同时各互保协会为了确保赔偿能力彼此之间又进行互保成为一种保赔集团现在世界上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商船都分别参加了各互保协会保赔保险成为船舶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船东互保协会通过为会员提供保赔保险发展壮大自己互保协会的发展历程就是一部世界海运发展的缩影史但船东互保协会的诞生毕竟只有短短的一百余年而我国的中船保相比而言就更是个年轻的孩子本文试图通过对船东互保协会的分析来使读者更详细的了解互保协会和它所承保的保赔保险并对我国中船保的体制创新和海商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字 船东互保协会 保赔保险 海商法1第一章船东互保协会的演变历史与发展现状第一章 船东互保协会的演变历史与发展现状一船东互保协会发展史考证一 由互助自保产生的互保协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根源,不外是两种:经由合作社式结合之相互性危险承担和以商人营利目的为基础之契约式危险承担合作社式之相互危险承担于古代即已存在商业契约式之保险则大约至14世纪末开始1合作社式之相互保险最初来自于原始人类共同生活团体中的合作社式之相互保险这种互助自保的精神在盎格鲁萨克森的基尔特2得到了重要发展进入18 世纪 基尔特转变成给发生一般生命不幸提供支持与援助的友好社团如同兄弟友邻般的帮助与支持而这种概念又最终进一步演化成不同的渠道协会社团行会和保险协会当然通过联盟分担风险也适用于航船危险保护中1819 世纪的船舶保险协会( hull clubs) 就诞生于这种互助自保的精神二 18 世纪的海上保险境况18世纪时伴随着号称日不落帝国 的英国的版图不断扩张和其国内商品需求的快速增长英国商船队营运规模和营运范围不断增长和扩大 可广大船东发现许多个人承保的海上风险不可靠巨大保费收取后不敷赔偿因此,英国政府于1720年6月通过 泡沫法 (亦译 反投机法 ) (the Bubble Act) 规定成立皇家交易保险所(the Royal Exchange Assurance) 和伦敦保险所(the London Assurance)从事海上保险此后3英国边远港口的船东在互助共益的基础上(on a mutual basis) 承保自己船舶的风险且仅仅承保船东自己拥有的离协会最近距离的船舶 会员既为被保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1-2 页2基尔特制度由职业相同者基于互助精神组成团体 相互救济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 为人寿保险的雏形 该制度创始之初有商人基尔特与工人(手工)基尔特 2 种 当团体中的会员死亡疾病或遭受火灾 窃盗等灾害时共同出资予以救济 以后英国在基尔特制度基础上发展成立友爱社对相互救济事项的范围和社员缴纳社费等都有明确规定基尔特制度对以后人寿保险的确立和发展有重大影响这些地方的自我保护机构日益受到欢迎,发展到顶峰时成为 13 世纪和 14 世纪职业基尔特,生病和死亡保险仅为其副业收入安丰明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2004 年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第 22 页3该法第十二节 转引自 Margaret Party P.&I. Clubs. p.208. British Shipping Laws ,Vol.13(shipoweners),London:Stevens.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船东互保协会性质研究兼谈我国海商法对船东互保协会立法的改进险人又同时为其他会员的保险人这就叫做船舶保险协会(the hull clubs)他们凡事友好协商,当场解决因此这种协会是一种 同甘共苦排忧解难的组织到18世纪末英国建立了大量这样的友好互保协会三 船东互保协会的诞生419 世纪英国开创的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的工业革命带来了经济社会和技术的迅猛发展航运业也出现了新的形势:在世界各地港口的商船比以前任何时候都多而且先进船舶的载货与载客量大大增加在船上服务的雇佣人员增多船舶的法律关系变得纷繁复杂这一复杂的领域对传统的法律原则和其他不适应激剧变化的航运业的保障制度提出挑战因此也产生了很多立法这些立法所规定的许多法律责任超过了被保险的责任也超过了船东所造成的和可接受的损害赔偿责任5例如长期以来在船舶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内对第三者的碰撞责任保险人只愿承担其中的四分之三余下的四分之一仍得由被保险人承担此外船舶与其他财产的触碰造成损害船舶碰撞而引起清除或处理沉船残骸的费用清除油污的费用 人身伤亡的赔偿 或因船舶不适航或承运人未能谨慎照管货物致使承运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等均不属船舶保险人承保的范围而这种责任和义务往往又是船东难以承受的这些潜在的巨大责任的威胁使得 19 世纪中叶的船东寻求新的保障乃势之所趋船东意识到成立自己的组织进行互保以分散风险的必须性他们发现廉价有效率的团体保护以船舶保险协会形式已经存在这一制度对船东本身表明是一种消除新的生存之虞保障自我权益的最有效花费方式于是旧的船舶保险协会改造为保障 (protecting)或 保护 (protection)协会旨在减轻新的风险负担的新协会得以诞生四 船东互保协会产生的原因从船东互保协会的演变历史来看我认为其产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 为了转移船舶碰撞后船舶保险人不愿承担的碰撞责任在1936年英国De Vaux v. Salvador碰撞案中法庭认为船舶碰撞责任不属于碰撞损失因而不能向船舶保险人索赔 被保险人不得不向保险人投保碰撞责任的4Steven J.Hazelwood, P.&J. Clubs: Law and Practice(third edition) LLP.2000.p.2-35例如1845 年 船舶责任限制法出台该法假定每条船价值每吨按 15 英镑计算 但很多情况下船舶价值低于此限值数额 船东发现超过船舶价值依然得支付赔款1880 年雇主责任法 则是第一部规定在雇佣期间雇主包括船东对雇员包括船员发生的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Steven J.Hazelwood, P.&J. Clubs: Law and Practice(third edition) LLP.2000.p.6-72第一章船东互保协会的演变历史与发展现状风险由于当时船舶碰撞事故频繁发生保险人为了使被保险人有所约束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只承保被保险船舶的3/4碰撞责任 留下1/4的碰撞责任由被保险人船东自己承担这使得被保险人不得不自己组织起来 以互相保险的形式来分散l/4碰撞责任这样船东协会的组织形式开始出现 随着保赔保险的发展船东又把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超额碰撞责任Excess Collision Lia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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