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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归责视角审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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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律归责视角审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范文 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责任 原则 1 前言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贯彻安康第一的体育思想,在学校中自然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由于种种原因,学生因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20**年6月25日教育部公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第12号教育部令),以下简称《方法》,于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法律视角来审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开展研究、探讨和思考,旨在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保障,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及发生的原因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生为对象,通过学校教育开展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各类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方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类型。

      2.2.1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如案例1中4:**莱县一小学四年级的一次体育课上,教师在30m距离内用板凳设四道障碍,要求学生往返跑一次,该班一学生在返回跨越第二道障碍时因左脚磕碰板凳严重摔伤,住院手术治疗从案例1我们看出体育教师和校方是由于其主要的过错而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学校和体育教师有主观上的错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此,本案例中学校及体育教师应当担负主要责任 2.2.2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2中阎;1998年**某高校一名新生在人学初的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碎死事后调查发现该生人学前没有如实参加体检,人学后学生和家长也没有按规定向学校报告该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况依据《方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担负相应的责任 2.2.3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 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是(除了学校、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其他个人或团体、其他特殊因素等造成的事故,包括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和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

      其中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是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由其致害人依法担负相应的责任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如自然因素、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因素等如案例3:某校体育课学生开展足球比赛,比赛中一学生当场被雷电击倒死亡在此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均无责任 2.2.4混合型责任事故 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来担负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案例;:某高校田径运动会上,一名男生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开展的标枪击中头部而昏倒,其发生的原因,一是该生随意穿越标枪投掷区,是学生个人的过错,二是学校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双方当事人担负同等责任 2.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3.1学校原因 学校原因有两种,一是对于存在明显责任的伤害事故,如学校或教师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学校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对易发生事故项目的教学、训练、比赛组织不当等行为;二是对明知存有事故隐患,但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运动场地的器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教师玩忽职守等给他人身心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2.3.2学生原因 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教师规定的要求开展锻炼或训练等,或由于学生自身的安康因素且学校并未知情时所造成的伤害事故等,如案例2中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故学校是属无责任方,由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担负其事故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开展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3.3混合原因 混合原因是由多方当事人都有过错行为,由其多方当事人共同担负的事故责任,这类事故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主要应由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或肇事方担负主要责任,学校可视具体情况担负不同程度的事故责任 2.3.4纯属意外原因 对纯属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如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一些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06,107,132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担负民事责任的,应当担负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开展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类情况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3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及132条规定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3.1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方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存在过是学校担负责任的前提,担负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过错是指行为人表现出的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其形式上看有过失与故意两种过失是对学校、教师而言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但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由于过于自信不会发生,终致未尽义务与职责而导致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与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学校或教师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有行为过错,致使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而担负相应的责任 3.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担负民事责任,而是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也称为损害的事实存在)为价值判断标准的归责原则。

      即只要伤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担负民事责任的,应当担负民事责任”这正是对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时法律又有规定,所有人、管理人(监护人)都要担负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开展体育活动时造成伤害,是一种监护责任,适用特殊的民事责任中的监护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因此,学校也要担负不伤害的民事责任,给予受伤害者一定程度的补偿 3.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也称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之规定,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责任,即学校应当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担负一定的公平责任。

      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4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 1.学校及体育教师须充分了解体育活动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强化“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和措施,把安全教育当做学校体育的任务开展强调,认真履行其监护义务 2.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提高学校管理者和体育教师的素质,敦促教师要尽职尽责,教育学生时刻注意安全,杜绝重大、特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3.建立学校安全制度,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体育设施要及时维修,教师上课前须认真安排和检查上课器材、器械 4.是建立学生安康档案制度,定期开展体检,特殊学生特别保护,加强学生心理安康咨询 5,多方筹措专项基金和有关保险险种,做好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或建立学生伤亡、伤害事故赔偿基金或责任保险制度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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