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业论文09金融本聂吉意1.doc
8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论文)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金融学专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议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防范姓 名 聂吉意 学 号 091030007 指导教师 曹金良 班 级 09春金融本 第 2 页 共 5页【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信用卡因功能齐全、结算快捷、方便携带等特点步入了我们的生活,从而也推动了金融业务的良好发展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信用卡安全问题的侵扰信用卡已经成为犯罪份子的攻击目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日趋严重,这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本文以对信用卡欺诈的防范做一浅析关键词】信用卡风 恶意透支 信用卡犯罪 个人信用制度 目 录前言…………………………………………………………………………………… 一 、什么是信用卡恶意透支…………………………………………………………二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和成因……………………………………………1.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2.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成因………………………………………………………………三 、根据理论与现实,我们应如何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1. 加快信用卡法制环境建设………………………………………………………2. 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3. 严格资信审查,提高发卡质量…………………………………………………4.加大科技力量投入,提高网络管理水平…………………………………………5.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四 、总结………………………………………………………………………………五 、参考文献…………………………………………………………………………前 言信用卡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而对我国银行业而言,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时间还不长。
然后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恶意透支”以及与之相关的信用卡犯罪也如影随形,恶意透支已经成为令银行头疼的顽疾,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信用卡透支是银行业务中的术语,是指发卡人在发卡银行设立的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经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发卡银行的批准,允许其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支用款项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行消费的行为这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恶意透支则是信用卡诈骗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是一种侵害发卡银行权益、损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刑法196条第2款都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旧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么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要么是超过还款期限透支,但都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催还仍旧不归还的透支行为,才能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恶意透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次,恶意透支客观上必须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或者逾期透支;第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还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催收而仍旧不归还欠款;最后,恶意透支主体是持卡人。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分以下几种: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频繁消费、取现,每次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2、骗领信用卡透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在不同银行领取并持有多个信用卡,之后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肆意透支,进行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 3、相互勾结透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或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循环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 4、诈骗型恶意透支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商户唯利是图的弱点,通过假消费等诈骗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特约商户必须按持卡人实际的消费额结账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账,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 当今社会随着信用卡越来越普及,使用日渐普遍的情况下,恶意透支的案件屡见不见,以下几种具有典型性:(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姜某信用卡诈骗案。
2010年3月17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机关摧毁一个网银诈骗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笔记本电脑、银行网银密钥等一批作案工具经查,2009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姜某伪造某银行网站,并诱使被害人在该网站上填写网银用户名、密码等,随后冒用被害人名义,通过网上银行盗取银行卡内资金2)、上海市李某信用卡诈骗案2010年3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打掉一伪卡诈骗团伙,抓获李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同时查获2000余条银行卡信息资料,缴获网络声讯、电脑等大量作案工具经查,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2月1日,该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大量银行卡客户信息,制作伪卡后盗提资金百余次,被害人涉及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17个省市3)、福建省厦门市许某非法经营案2010年1月27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立案侦办许某非法经营案,抓获许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缴获POS机13台、银行卡273张、涉案金额1.3亿元经查,犯罪嫌疑人许某等人长期从事非法套现犯罪活动,先后使用10多家异地商户的POS机作为非法套现工具,通过印发名片、登报广告、互联网等方式招揽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活动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原因分析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形成恶意透支,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更具危害性,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多发的新型金融诈骗犯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1997年刑法确立了“恶意透支”的法定概念,这为打击恶意透支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将“经催收而仍不归还”规定为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已经明显滞后于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实需要,其弊端日益明显,客观上导致对于一些事实上无法催收而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透支案件打击的不力,尤其是对于骗领信用卡而恶意透支的案件,虽然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但在银行催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间,由于其透支行为不符合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不还”的客观条件,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采取行动,对其既不能拘留、逮捕,也不能扣押、冻结其财产,待到催收不还后再立案查处,犯罪分子则可能利用催收期间的空隙而逃之夭夭,司法机关只能坐失良机,为时已晚 2、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顾名思义,信用卡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
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各现在,发卡银行只能利用自身的征信体系,主要依靠手工操作,不仅程序烦琐,而且不确切性强,可操作性差,动态跟踪功能非常低下,从而令信用卡在最关键的第一道风险防范关口上就陷于困境之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毕吉耀指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发生与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也使得一个人在一个银行恶意透支后还可以在别的银行办卡透支 3、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发卡制度欠规范随着信用卡大战的拉开,各行加大了发卡力度在市场推广和任务压力下,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如工商银行的牡丹信用卡申领过程,很简单,按工行卡部的要求,仅仅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外填写了一份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留下申领人的单位、家庭、号码等个人资料工商银行卡部的审核程序也是非常简单:仅仅通过一个打给申领人的询问就核发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工资、工龄、职务等资料全凭申领人自己填写,想怎么写都可以犯罪分子只要捏造就职单位,利用一两部就可以达到骗取信用卡的目的 4、发卡的担保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内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担保手续也往往流于形式 5、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不力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因警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约,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有效的配合 6、信用卡的网络发展滞后于业务发展目前,信用卡的网络发展很难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三、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防范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首先要搞好恶意透支的预防,把信用卡诈骗罪消灭在恶意透支的萌芽时期(阶段)。
针对恶意透支的成因,笔者提出如下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措施 (一)加快信用卡法制环境建设1、修改“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删除“经催收而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认定要件,从而改变目前那种行为人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却不能采取相应措施的现状,避免因在银行催收之前以及催收期间,由于其透支行为不符合《刑法》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不还”的客观条件,司法机关无法及时采取行动,犯罪分子利用催收期间的空隙而逃之夭夭 2、加快信用体系立法在总结已着手建立信用系统的地区和行业领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尽快制定并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和鼓励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全国性公共信用体系建立 3、加大打击恶意透支的力度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对于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行为,应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依照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加强预防恶意透支内部环境建设。
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违纪制裁力度,铲除内外勾结的土壤二)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是现代社会信用消费的保障和基础,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在一些部门和行业建立了一些封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但在信息共享方面尚未起步因此,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应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