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科大奖学金评定法则.doc
4页武科大奖学金评定法则武科大奖学金评定法则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城建学工[2006]0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特等奖学金 3000 元/人·学期,占学生总数的 1%;一等奖学金 1500 元/人·学期,占学生总数的 3%;二等奖学金 1000 元/人·学期,占学生总数的 7%;三等奖学金 800 元/人·学期,占学生总数的 12%第四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三)学习成绩不突出,有课程重修(补考)或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二分之一范围的;(四)拒不履行缴纳学费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组织领导(一)奖学金的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每年 9 月)的第二周开始进行二)按年级或专业建立奖学金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各班班主任、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 、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等成员组成,具体负责学生综合测评工作;(三)根据综合测评结果,按年级同一专业为单位进行排队,并根据各等级比例规定,由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人员名单。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综合测评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分数)/课程总学分+附加分优、良、中、及格分别取95、85、75、65附加分上限为 5 分(含 5 分) 第八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应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附加分主要指在奖学金评定所在年度内所获得的相应加分(以获奖证书及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计算办法如下:文化学习方面;①获“校优良学风班” 、 “红旗团支部”称号的班级成员每人+0.4分/次,获“先进团支部” 称号的班级成员每人+0.1 分/次②大二上学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 cet-4 考试达到 425 分及以上者+0.1 分,大二下学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 cet-6 考试达到425 分及以上者+0.3 分;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国家二级者+0.1 分,通过国家三级或程序员考试者+0.2 分③参加文体、书法、绘画、演讲、学习和科技竞赛奖励分:⑴ 省、市以上竞赛:特等奖+1 分,一等奖+0.8 分,二等+0.5分,三等+0.3 分,优胜奖+0.1 分;⑵ 校级竞赛:特等奖+0.4 分,一等奖+0.3 分,二等奖+0.2分,三等奖+0.1 分; (注:校运动会第 1 名为一等奖,第 2-3 名为二等奖,4-8 名为三等奖,此设定仅限校运动会。
)⑶ 院级竞赛(年级级竞赛参照本标准每档减 0.1 分):特等奖+0.3 分,一等奖+0.2 分,二等奖+0.1 分,三等奖+0.05 分;⑷ 集体项目加分减半④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者+1 分(核心期刊 1.5分) ,非第一作者减半加分投稿省、市以上刊物者,每发表一篇+0.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 0.5 分; ⑤学院在对上课情况进行抽查中发现无故缺课者,每次-0.1分,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社会实践活动方面:学年工作表现经考核为合格,在各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分:①担任学院及年级团委(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者+0.5分;担任团委学生会部长级职务或担任班长、团支书者+0.3 分;担任学院及年级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委员或其他班级委员+0.1 分;寝室长+0.05 分②任协会(含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0.3 分;任协会部长级职务者+0.2 分,委员+0.1 分 (注:以上学生干部的职务附加分不累加,以最高分为准)生活卫生方面①上学年被评为校“百佳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0.5 分②每月卫生检查评比中被评为“卫生先进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0.1 分/次,最高不超过 0.5 分;“卫生不合格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0.15 分/次。
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不合格寝室的成员取消当年奖学金评定资格③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外居住者-1 分第十条 第九条中未涉及的或有争议的加分项目由学院评定委员会认定第十一条 奖学金应该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必需消费,不得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