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解读2022年新制订的《信访工作条例》 素材(Word讲义).docx
21页学习解读2022年新制订的《信访工作条例》(讲义)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的条例2022年1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是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新时代信访工作,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条例》系统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系统回答新时代信访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对信访工作领域的全覆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全国信访系统要把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把握重点环节、强化督导检查,确保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开创新局面第二部分:《条例》的贯彻落实要求一要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抓好《条例》贯彻执行作为履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促指导,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贯彻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机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贯彻执行《条例》、做好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查、组织人事、政法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工作衔接,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二要加强培训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规定入脑入心、落地见效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有计划地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信访干部进行全员培训,确保能够把准中央精神、吃透精髓要义、掌握主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引导,推进《条例》普法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组织开展好集中宣传月活动,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宣讲,送《条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结合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等重点工作开展宣讲,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三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着力构建新时代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完善地方党委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和政府组织落实制度,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把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完善责任体系,通过组织推动、督查考核等方法,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形成层层落责、全面覆盖、科学严密的责任体系加强信访部门建设,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四要完善配套措施,对《条例》明确各机关单位、信访部门的职责任务,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推动形成健全完备、运行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
要加大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的督导检查力度,强化督查措施,纳入考核评价,加强调研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信访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得到全面规范、质量水平实现整体提升,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信访工作新的更大贡献第三部分:《条例》的全文内容解读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