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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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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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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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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 物权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2022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探索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22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22年8月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2000元的购物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苦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30%作为乙的“提成”同年8月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探索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元 请根据案情回复以下问题: 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苦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元?为什么? 答:能。

      由于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苦求支付费用,那么“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苦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苦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苦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为什么? 答:能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物招领社”那么“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清偿苦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苦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3、若“该失物招领社”苦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苦求权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题分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苦求清偿150元的必要费用,但是其苦求500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有350元的报酬和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苦求权和营利的合法根基。

      所以该苦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700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苦求支付其商定的30%?为什么? 物权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答:不能在第3题的根基上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无照经营,甲支付的700元是该“失物招领社”违法经营所得而“该失物招领社”对乙的债务是上述非法经营所得(700元)之中的30%,因此,他们之间商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商定自始至终无效乙当然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看法该债权苦求权所以乙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苦求支付其商定的30% 5、若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能否苦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为什么? 答:能由第3题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是钱包的善意占有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随人有必要费用清偿苦求权,但是,失主甲并未作出抛弃钱包全体权的意思表示,此时甲依旧是该钱包的全体权人,享有该钱包的物上苦求权由于必要费用清偿苦求权是债权,不不能对抗物上苦求权所以,甲能苦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 6、若“该失物招领社”因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将其钱包毁损,甲能否向乙苦求赔偿因此遭遇的损失?为什么? 答:能。

      拾得人乙有合理保管钱包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交给“该失物招领社”未告知其合理保管且没有预料到失主甲在领取遗失物时会与“该失物招领社”发生冲突导致该钱包毁损,属于重大过失行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合理保管遗失物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受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能向乙苦求赔偿因此遭遇的损失 二、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原那么 答:(1)物权公示原那么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歼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 (2)概念:公示原那么,指物权的享有或者变动,务必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的享有或变动的处境 (3)公示的理由: ①物权是对世权,不公示不利于养护权利人 ②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不公示缺乏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好和有效 (4)物权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①物权享有的公示(物权的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所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的动态公示):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那么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物权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5)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①成立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对抗要件: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 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养护;即使占有人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养护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且对标的物享有正值利益的人:A就同一财产已经取得登记的物权人;B就同一财产享有普遍债权的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③处分要件: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那么被推定为全体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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