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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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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16587933
  • 上传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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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Z200000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讲:孟鹏晖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部分是全书的重点,占据了全书近三分之二的篇幅该部分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 4部行政法规、 2部部门规章 考试重点 】①建造师相关制度及其他( 5分左右)②法的体系 +民法 +宪法 +物权法( 10分左右)③招投标法( 7分左右)④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化 ( 15分 左右)⑤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消防法 ( 13分 左右)⑥环境保护法 +节约能源法 ( 5分左右)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 5分左右)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2Z201011 了解 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2Z201012 掌握 考试管理2Z201013 掌握 注册管理2Z201014 掌握 执业管理2Z201015 掌握 继续教育管理2Z201016 掌握 信用档案管理2Z201017 掌握 监督管理考情分析:该部分在考试中占的比重较小,题量不大,分值不多2012年(单 2)2011年(单 1)2010年(单 2)2Z201013 注册管理(掌握)一、何为注册建造师?( 三个缺一不可 )通过考试 —— 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 —— 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执业的凭证,由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二、注册的分类及有效期初始注册,有效期 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 3年变更注册,变更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增项注册三、相关规定1.多专业注册的,其中一个专业期满后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办理续期注册2.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 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 ,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2Z201014 执业管理(掌握)一、执业范围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考核认定或 参加全国统考 取得二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后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二、执业效力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三、执业规定大中型 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 本专业 注册 建造师 担任;其中 大型 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 本专业 一级 注册建造师担任2Z201015 继续教育管理(掌握)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 12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为 60学时,选修课为 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 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 30学时,选修课 30学时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 法律体系(掌握)1Z301022 法的形式(掌握)考情分析:该部分在考试中占的比重较小,题量不大,分值不多12年(单 1) 11年(单 1) 10年(多 1)2Z201022 法的形式(熟悉)—— 法的效力等级制定单位 名称 法律地位宪法 全国人大 《 宪法 》 地位和效力最高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 XX法 》 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行政法 国务院 《 XX条例 》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 XX地方 XX条例 》 只在本辖区有效,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 XX办法、规定 》《 XX地 XX办法、规定 》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 关于 XX的解释、意见 》 运用于司法实践国际条例 《 XX公约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1.同一机关制定的 新的一般 规定与 旧的特别 规定不一致时,由 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制定)与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难点)适用 地方 法规, 国务院 决定适用 部门 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 常委会 裁定国 务 院提出意见2Z201030 宪 法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考点 】 本部分内容属于非重点内容,只有 2009年出现过 1个多选,分值 2分2Z201040 民 法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2Z201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Z201043 掌握 代理2Z201044 掌握债权和知识产权2Z201045 掌握 诉讼时效考点分析:1.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构成要素;法人具备的条件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理解并应用;民事行为内容合法的表现;行为无效的原因3.代理:种类(指定代理);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的代理的责任承担);终止原因(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4.债发生的原因及债的消灭5.知识产权:种类;专利权的客体;著作权的保护对象6.诉讼时效:期限、中断、计算历年考情:12年( 5单 +1多); 11年( 2单 +1多); 10年( 2单 +2多)2Z201041 民法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3+ 4+ 2)自然人主体 法人其他组织 ( 非法人 )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客体 —— 财 、 物 、 行为 、 智力成果民事权利内容民事义务由 民法规范 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 人身关系 和 财产关系 。

      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 —— 死亡(如:继承)特殊权利能力 如:婚姻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 ~ 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 16周岁 ~ 18周岁的自食其力者自然人 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 主体 , 取决于 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即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合同之债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债 权知 识产 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物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行为 内容合法2.行为人意思表示 真实1.法律行为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4.行为形式合法 ( 要式和不要式 )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 /目的合法形式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无效 /可撤销或变更合同无效合同不存在认识错误、被欺诈、胁迫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Z2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代理的含义被代理人内部授权委托或法律规定代理人外部行为第三人本质特征: ①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② 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2Z201043掌握 代理制度行为人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代理的种类三种类型( 区别的关键是依据不同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5种)授权不明确 ——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无权代理 —— 代理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 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事项违法 ——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责任转托他人代理 —— 代理人,特殊情况除外四、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债权制度2.债的 发生根据合同 之债侵权 之债不当得利 之债无因管理 之债债的其他发生根据3.债的 消灭债因 履行 而消灭债因 抵消 而消灭债因 提存 而消灭债因 混同 而消灭债因 免除 而消灭债因 当事人死亡 而消灭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 合同 约定或依照 法律 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 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债权债的 6种消灭方式是考核重点。

      要求精确掌握各概念注意两者区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相同点 表现方式 法律后果不当得利 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根据损人利己 返还无因管理 损己利人 管理费用 +直接损失3.我国以 法律 形式保护 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2.知识产权 特征1.概念:指民事主体对 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 双重性质 (人身权、财产权)专有 性(独占性、排他性)地域 性时间 性知识产权制度二、知识产权主 体:作者与著作权人著作权 客 体:具有 ① 独创性 并能 ② 有形复制 的 作品有效期:财产权、发表权至作者死后 50年;其余永久保护注意起算时间:作品完成之日)主 体: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知识产权 专利权客 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要求记忆)有效期:发明 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0年(注意起算时间:申请日)主 体:商标注册人商标权 客 体: 注册 商标(切记!)有效期: 10年(注意起算时间:核准日)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适用于职务发明创造)( 3)受让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2Z201045 掌握诉讼时效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 不行使权利( 债权) 即 丧失 胜诉权 的制度。

      四个要点:( 1)起诉权不消灭(法院仍应开庭审理,查明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2)实体权利不消灭,超过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 3)诉讼时效只与请求权(债权)有关,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无关;( 4)诉讼时效直接法定,当事人无权自行约定诉讼时效 超期的法律后果 :( 1) 胜诉权消灭( 2)实体权利不消灭必考: 种类、起算、中止、中断2.种类普通诉讼时效( 2年)短期 诉讼时效( 1年)• ( 1) 身体 受到 伤害 要求赔偿的;• ( 2) 延付或拒付租金 的;• ( 3)出售质量 不合格 的 商品 未声明的;• ( 4) 寄存 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 诉讼时效( 4年)• ( 1)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争议;( 2) 技术进口 合同争议注意:( 1) 起计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 2) 权利的最长保护时间: 20年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 法定 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 暂时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民法通则 》 第 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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