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确定原则.docx
3页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确定原则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解释】本条是关于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确实定原则的规定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根据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共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称为共有人;客体须为物,称为共有物;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为全部权但此处的全部权不是数个,而是一个即数个全部权人对一个物共同享有一个全部权 所谓份额,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称作应有局部,在日本称作持分,即各共有人对其全部权在重量上应享有的比例这个份额是抽象的,并不是指共有物详细的或实体的局部,它既不是对共有物在量上的划分,也不是就共有物划分使用局部份额是对共有物的全部权在观念上的划分,只是确定各共有人行使权利的比例或者范围而已各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应有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如两人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房屋,每人的应有份额为二分之一,并非每人对这套房屋享有全部权,而是在这套房屋上只有一个全部权,每人对这套房屋都享有二分之一的全部权。
又如A,B二人共有一头羊,二者的份额相等,不能说羊头和腿属于A,羊的其他局部属于B,只能是在对羊的利用上,二者享有同等权利,或平均安排卖羊所得的价金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有商定时,根据其商定确定份额,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时,首先根据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状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依共有人意思而成立,共有人应有份额依共有人的商定而定;没有特殊商定,但共有关系基于有偿行为而发生的,按其出资比例而确定既然共有关系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那么各共有人应有份额也应贯彻同样原则,即由当事人商定,当事人没有商定应有份额时则依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状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不仅易于操作,且能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公正正义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的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规定:“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各共有人享有均等的份额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推定共有人按均等份额享有共有财产共有人依据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按比例享有利益,担当负担瑞士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1)一物按份额为数人全部,且该物外部又不能分割的,该全部人为共有人。
2)除另有商定外,共有人对该物的应有份额为均等旧本民法典其次百五十条规定:“各共有人的应有局部不明时,推定为均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数人按其应有局部,对于一物有全部权者,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应有局部不明者,推定其为均等俄罗斯民法典其次百四十五条中规定:“假如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不能依照法律确定,而且共有人的协议也未做出规定,则全部份额均等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七百十三条规定:“两人或数人对一项财产享有全部权而未划分各人的份额,他们为共有人,除有相反证据外,他们每人的份额被视为相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