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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除四害工作记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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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庄**
  • 文档编号:193482420
  • 上传时间:202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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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四害工作记录、规定 【发布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01【生效日期】 2021-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疾病媒介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镇(乡)集镇建成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四害密度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将辖区的四害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管理、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电信、电力、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除四害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市、县(市)、区和镇(乡、街道)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本地区的单位、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第六条除四害工作中用于宣传教育、组织发动、骨干培训、效益评价及社会性公共场所药械购置等事项的经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七条第七条具体负责四害防治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但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场(馆)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接合部,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八条第八条除四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第九条第九条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第十条第十条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当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并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 易招致和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场所,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 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水体和积水中不得孳生蚊幼和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宾馆、旅店、饮食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应达到无蟑螂标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单位内部的除四害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四害防治机构进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设立营业性的四害防治机构应当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生产除四害药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的除四害药物必须做到对防治的害虫高效,对人、家畜、家禽低毒,对环境低污染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可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00元以上2021元以下罚款: (一)有活鼠、鼠尸或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 (二)水体或积水孳生蚊幼和蛹的; (三)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有苍蝇的; (四)有蟑螂、活卵鞘或蟑迹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四害防治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擅自降低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而没有依法查处的,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依法查处的行政机关,有权给予批评,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 6 页 共 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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