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八十条.docx
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担当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通过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在经济上可以节约开办公司和运营公司的费用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的、构成保险公司组成局部的、不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有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保险公司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全部活动负责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直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所以,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必需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加以监视治理本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过批准;其次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担当 由于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它和总公司一样,具有开展保险业务的力量,只是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已所以法律规定要经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批准,以便严格治理保险市场,使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利于保险业务的进展和公正竞争的需要。
同时分支机构应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分支机构有自己的营业场所和设施,有肯定的营运资金,但在法律上仍旧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局部这主要表达在:(1)除公司委派的负责人以外,它没有自己的权力机关,各项重大事项要听从总公司权力机关或者经营决策机关的打算2)它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营运资金是由总公司拨付的,属于总公司资本的一局部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但不是完整的独立核算,其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从公司财务会计角度讲,分支机构尽管可能设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必要的账册,但都是本公司财务工作的组成局部3)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担当4)在名称上,要写明是分支机构,并且要在分支机构前冠以总公司的名称,以说明隶属关系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作了很多限制性规定,主要有: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需是开业一年以上,且业绩良好、有充分的偿付力量、有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无严峻违规行为 2.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正式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业务经营范围,三年业务进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筹建负责人,拟定的办公地点等。
3.中国保监会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打算;申请未被批准的,保险公司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保险公司开业一年以上,且业绩良好,有充分的偿付力量,有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无严峻违法行为,无大案要案的,其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一亿元,则可在业务活动区域内申请设立一家分公司;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五千万元,可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家支公司;支公司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二千万元,可以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个办事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业绩良好的前提下,支公司保费收入到达人民币四千万元,可申请更名为分公司;办事处保费收入到达一千万元,可申请更名为支公司但保险公司在同一城市只能设立一个分公司 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以及支公司改称为分公司,须报经中国保监会进展审批;保险公司支公司的设立、办事处的设立及更名为支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及更名为支公司,须报经相应保险监管机构审批但批准筹建支公司或办事处更名为支公司前,应报经相关审批机构备案相关机构在收到备案文件后三十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以上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进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只能在该公司注册地开展业务、其他保险机构只能在相关审批机构批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