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工程公司技术交流活动管理实施细则.pdf
7页1 - 企业制度-执行类 企业制度-执行类 制度 名称 制度 名称 宁波工程公司技术交流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制度 编号 制度 编号 / 制度 文号制度 文号中 石 化 宁 波 工 程 技 〔2011〕27 号 制度 版本 制度 版本 / 主办 部门主办 部门技术中心 (技术管理部)所属业务类别 科技管理/科研板块管理 及其他/对外技术合作与 交流 会签 部门会签 部门设计生产管理部 项目管控部 信息中心 财务计划部 监督检查者 监督检查者 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审核部门审核 部门企业管理部 法律事务部 解释权归属 解释权归属 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签发日期签发 日期2011 年 11 月 1 日 废止说明 废止说明 原 《技术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中石化宁波工程技〔2005〕 7 号) 同时作废生效 日期生效 日期2011 年 11 月 1 日 制定目的 制定目的 加强技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交流信息的作 用 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 依据公司技术交流活动管理的实际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和业务单位 约束对象 约束对象 公司技术交流活动行为与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涉及的相关制度 / 业务 类别业务 类别/ 所属 层级所属 层级/ - 2 - 1 基本要求 1.1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技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1.1.1 公司组织的双边专题性科技研讨会、交流会(包括外商组织的)。
1.1.2 参加公司外部技术性学会、协会、委员会、编委会、情报网等组织的科技年会、技术交流会等 1.1.3 参加公司外部专业性的技术鉴定会、 审查会、 研讨会、讲座和交流等 1.1.4 外出(即公司派出去进行的)技术性调研、考察、参观、收集资料等 1.1.5 外来(即外部来公司进行的)技术交流、技术讲座、产品介绍等 1.2 本细则不适用于设计、咨询、经营、建设、采购、技术中心站等部门业务性工作出差和外出业务培训的管理 2 批准程序 2.1 凡上级主管机关行文(或函、电)通知要求参加的各种技术性会议,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或)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负责人对文件做出批示 (其中要去外埠参加的, 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做出批示) , 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按批示和文件通知要求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通知要求参加时, 应及时通知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 2.2 属公司批准加入的国内各技术性学会、协会、委员会、编委会、情报网等的人员(顾问、理事、委员、联络员等),参1 基本要求 1.1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技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1.1.1 公司组织的双边专题性科技研讨会、交流会(包括外商组织的)。
1.1.2 参加公司外部技术性学会、协会、委员会、编委会、情报网等组织的科技年会、技术交流会等 1.1.3 参加公司外部专业性的技术鉴定会、 审查会、 研讨会、讲座和交流等 1.1.4 外出(即公司派出去进行的)技术性调研、考察、参观、收集资料等 1.1.5 外来(即外部来公司进行的)技术交流、技术讲座、产品介绍等 1.2 本细则不适用于设计、咨询、经营、建设、采购、技术中心站等部门业务性工作出差和外出业务培训的管理 2 批准程序 2.1 凡上级主管机关行文(或函、电)通知要求参加的各种技术性会议,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或)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负责人对文件做出批示 (其中要去外埠参加的, 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做出批示) , 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按批示和文件通知要求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通知要求参加时, 应及时通知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 2.2 属公司批准加入的国内各技术性学会、协会、委员会、编委会、情报网等的人员(顾问、理事、委员、联络员等),参- 3 - 加其组织的技术业务活动, 一般应在本人工作允许、 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 其中要去外埠参加的, 由公司分管领导做出批示,未经批准的不得前往。
2.3 非业务主管的其他行业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各学术性团体、设计技术中心站等邀请本公司(或本公司某人)参加的技术性会议,应视其内容、需要、地点和工作现状,有选择性地参加,由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负责人按行文通知批准,其中要去外埠参加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示,未经批准的不得前往 2.4 厂矿企事业单位、合资企业、国外厂商、代理商等邀请本公司技术人员参加其在本埠举办的产品推销、 介绍、 演示会的,由被邀者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这类性质的外出交流应严格控制 2.5 去外埠进行技术性调查研究、 考察、 参观、 收集资料等,当事人应事先提出书面出差计划, 说明要解决的问题、 出差人员、地点、 时间和所需费用等, 经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2.6 凡申请外出进行技术调研的,应安排有独立工作能力、了解情况、熟悉业务、能带回有用信息、获取效果的人员参加,并编写技术调研报告 报告内容含调研地点、 时间、 调研的目的、主要内容、解决的问题、建议,并附有关资料 3 外来技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3.1 外来技术交流活动由公司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归口管理。
加其组织的技术业务活动, 一般应在本人工作允许、 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 其中要去外埠参加的, 由公司分管领导做出批示,未经批准的不得前往 2.3 非业务主管的其他行业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各学术性团体、设计技术中心站等邀请本公司(或本公司某人)参加的技术性会议,应视其内容、需要、地点和工作现状,有选择性地参加,由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负责人按行文通知批准,其中要去外埠参加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示,未经批准的不得前往 2.4 厂矿企事业单位、合资企业、国外厂商、代理商等邀请本公司技术人员参加其在本埠举办的产品推销、 介绍、 演示会的,由被邀者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这类性质的外出交流应严格控制 2.5 去外埠进行技术性调查研究、 考察、 参观、 收集资料等,当事人应事先提出书面出差计划, 说明要解决的问题、 出差人员、地点、 时间和所需费用等, 经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2.6 凡申请外出进行技术调研的,应安排有独立工作能力、了解情况、熟悉业务、能带回有用信息、获取效果的人员参加,并编写技术调研报告 报告内容含调研地点、 时间、 调研的目的、主要内容、解决的问题、建议,并附有关资料。
3 外来技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3.1 外来技术交流活动由公司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归口管理 - 4 - 3.2 凡欲邀请外单位、代理商来我公司进行专业技术交流,或外单位、 代理商与基层单位联系欲来我公司进行产品介绍, 均需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 并填写 《技术交流申请表》 (附表 7.1) ,由技术中心(技术管理)批准 3.3 批准后的外来技术交流活动, 由申请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联系,具体落实交流时间、场所、教具等有关事宜,公司有关接待、培训等部门应予支持配合交流中需要翻译人员的,原则上由被邀单位自行解决 3.4 外来技术交流活动由承办部门主持 需要其他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时,由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组织参加 4 技术交流资料的管理 4.1 在技术交流活动中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不得个人据为己有, 应在会后交信息中心作为公司馆藏资料利用, 由档案馆签收登记、分类管理以发挥其作用个人需要的资料,由档案馆提供复印件 4.2 能为多部门、多专业发挥作用的技术资料,参加交流者有义务及时提请公司技术中心 (技术管理部) 以适当方式在公司内部进行交流 4.3 凡出国进行技术考察、联络、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回国后应向公司人事部门写出报告, 所获技术性资料必须归档。
如果技术性资料由出国团组负责人统一上交或处理的, 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5 对外技术交流资料的管理 3.2 凡欲邀请外单位、代理商来我公司进行专业技术交流,或外单位、 代理商与基层单位联系欲来我公司进行产品介绍, 均需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 并填写 《技术交流申请表》 (附表 7.1) ,由技术中心(技术管理)批准 3.3 批准后的外来技术交流活动, 由申请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联系,具体落实交流时间、场所、教具等有关事宜,公司有关接待、培训等部门应予支持配合交流中需要翻译人员的,原则上由被邀单位自行解决 3.4 外来技术交流活动由承办部门主持 需要其他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时,由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组织参加 4 技术交流资料的管理 4.1 在技术交流活动中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不得个人据为己有, 应在会后交信息中心作为公司馆藏资料利用, 由档案馆签收登记、分类管理以发挥其作用个人需要的资料,由档案馆提供复印件 4.2 能为多部门、多专业发挥作用的技术资料,参加交流者有义务及时提请公司技术中心 (技术管理部) 以适当方式在公司内部进行交流 4.3 凡出国进行技术考察、联络、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回国后应向公司人事部门写出报告, 所获技术性资料必须归档。
如果技术性资料由出国团组负责人统一上交或处理的, 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5 对外技术交流资料的管理 - 5 - 5.1 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参加的学术团体、技术中心站等行文要求我公司提供或欲在我公司征集技术交流资料的, 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负责人按行文批示批示同意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组织编制 5.2 编制对外技术交流资料时, 应符合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不得涉及公司技术和经营秘密的实质内容 新编的对外技术交流资料, 需由相关部门 (单位) 审查同意、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核准后方可向外提供属于公司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向外交流时,需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3 在各种对外技术交流活动中, 参加交流的人员在介绍公司掌握的有关技术时, 不得泄露技术中的核心秘密, 不得介绍有碍公司竞争力的各类数据, 不得向外提供未经审阅批准的技术资料和内部文件 5.4 未按本细则第 5.1 ~5.3 条款的要求, 私自向外提供技术交流资料或信息的,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提供者负责 违反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细则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程度,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6 外部技术交流的财务报销管理 6.1 参加人在出差报销单的出差事由中应写明所参加技术活动的名称,并按要求交出技术报告和所获资料方可进行报销 6.2 凡由公司批准外出参加技术活动的, 出差报销单要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7 附表 7.1 技术交流申请表 5.1 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参加的学术团体、技术中心站等行文要求我公司提供或欲在我公司征集技术交流资料的, 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负责人按行文批示批示同意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组织编制 5.2 编制对外技术交流资料时, 应符合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不得涉及公司技术和经营秘密的实质内容 新编的对外技术交流资料, 需由相关部门 (单位) 审查同意、技术中心(技术管理部)核准后方可向外提供属于公司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向外交流时,需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3 在各种对外技术交流活动中, 参加交流的人员在介绍公司掌握的有关技术时, 不得泄露技术中的核心秘密, 不得介绍有碍公司竞争力的各类数据, 不得向外提供未经审阅批准的技术资料和内部文件 5.4 未按本细则第 5.1 ~5.3 条款的要求, 私自向外提供技术交流资料或信息的,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提供者负责。
违反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细则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程度,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6 外部技术交流的财务报销管理 6.1 参加人在出差报销单的出差事由中应写明所参加技术活动的名称,并按要求交出技术报告和所获资料方可进行报销 6.2 凡由公司批准外出参加技术活动的, 出差报销单要经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