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外人和第三人民事诉权保护制度.pdf
5页案外人和第三人民事诉权保护制度只有享有诉权, 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一个具体的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审判程序从上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我国借鉴西方民事司法理念,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成为民事诉讼法的两大支柱性制度,审判方式也从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 [1] 这种审判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实现意思自治,维护法院客观中立的地位,但是也存在弊端,增大了当事人通过诉讼损害案外人利益的可能性有人指出,“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核心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固然具有防范法院滥权的作用,但无法应付当事人相互串通的虚假竞技行为,也难以充分遏制利用诉讼实施损人(案外人) 利己(当事人)勾当的发生[2] 此外,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变动性,即使当事人没有相互串通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恶意,也可能出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强制执行标的错误,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 为此,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外人和第三人诉权保护制度案外人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和另诉,[3] 但是其中部分诉讼的标的具有复合性,部分诉讼在功能上相互重合、起诉主体存在交集,各诉的起诉条件、适用程序、裁判方式又不相同,使得案外人诉权保护成为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就上述问题作一分析一、案外人的含义从文义上理解, 案外人是指本诉当事人之外的人从裁判效力的角度看,案外人是指不受本诉生效裁判拘束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诉权的前提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案外人虽在原诉中不是当事人,但需与本案生效裁判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权利才可能被生效裁判所损害,才需要赋予其诉权因此,对原诉之诉讼标的或执行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才属于享有诉权的案外人在理解案外人的含义时,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一)原诉当事人不属于案外人案外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概念,凡当事人皆非案外人当事人是指被生效裁判所拘束的人一般情况下,原诉当事人参加了原一、二审程序,有机会行使诉讼权利,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接受裁判结果,受生效裁判所拘束有一些当事人虽未参加原一、二审诉讼程序, 但在原诉中被列为当事人,仅因无法通知或拒不参加诉讼等原因而未参加诉讼,这些人也不属于案外人还有一类人,既未参加原一、二审诉讼,也未被列为当事人,但受原诉生效裁判拘束,也不属于案外人。
例如,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不属于案外人 公益诉讼中的受害人虽不是裁判列明的当事人,但受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拘束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7 条第( 3)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条第 (4)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行为的情况,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了不同的救济途径 第一,原诉生效裁判作出后,如果原诉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申请再审作为案外人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但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 在执行程序中, 案外人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则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如果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提起申请再审之诉二是如果案外人、当事人认为执行异议裁定错误,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案外人均享有申请再审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但这两项诉权均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为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讲,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再审权和执行异议诉权类似于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抗辩权,而该条规定的案外人所享有的申请再审权和执行异议诉权则属于其执行异议权之继续,目的上是继续尚未成功之异议, 但性质上已不再属于单纯的程序性权利,而属于会直接启动诉讼程序的诉权这一点对于理解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价值、起诉条件、举证责任分配等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和当事人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对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请复议, 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原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不属于案外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可能被他人继受实践中,权利义务的继受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定继受, 即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分立、合并或消灭等法定原因引起权利义务的继受;二是约定继受, 即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人或义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在法定继受的情况下,继受人不仅继受生效裁判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而且继受原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享有包括申请再审权在内的当事人权利。
如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第41 条规定:“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在约定继受的情况下,继受人只能按约定继受生效裁判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不能继受原诉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权利和义务仍由转让人享有或承担转让人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继受人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诉,约定继受人既不能以其继受了生效裁判项下的权利、义务为由,主张自己与生效裁判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享有案外人的诉权,也不能以当事人的身份行使诉权三)案外人与原诉裁判结果或执行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保护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对案外人诉权予以合理限制非常必要,以防止其滥用诉权只有与原诉裁判结果或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才能享有诉权第一,原诉生效裁判或强制执行行为损害的案外人权利应当具有对世性或相对于执行债权具有优先性,如物权、准物权、 优先权等有人认为, 为有效救济一般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间判决不当危及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应承认一般债权人作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适格。
[4] 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无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其存在的前提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错误, 并造成了案外人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后果这里的民事权益,首先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确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从该条规定看, 我国并未建立侵害债权的制度,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普通债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除外 如,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判决此外,案外人必须与原诉生效裁判或者执行标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仅存在事实上或者情感上的利害关系,也不是适格的案外人其他国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有此限制如法国判例认为,提出异议的第三人所援引的利益应当是其本人的、直接的利益 这一限制使得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十分严格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运转状态最佳的法国,自1960 年以来的判例也以不予受理的居多。
这意味着法国大量撤销之诉案件没有进入审理程序[5] (四)案外人未参加原诉需善意案外人未参加原审诉讼需善意是指,案外人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原审诉讼就诉的功能而言,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相对于普通的一审和二审诉讼属于特殊救济渠道, 是纠错程序, 目的是克服普通一、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保护善意案外人利益的不足,其启动条件应当更为严格,须以案外人善意为前提有人指出,如果所涉案外第三人在原审程序的进行中能够参加前诉而有意规避不愿参加,继而对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申请再审,这种行为则违背设置再审程序的预期目标和价值观念[6] 这一观点具有合理性其他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理念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81 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已经以控诉或上告主张该事由时或者明知该事由而不主张时,对确定的终局判决不能以再审之诉声明不服该法第53 条规定,在诉讼中受诉讼告知的辅助参加人即使未参加诉讼, 也被视为在能参加时已经参加诉讼德国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2 条规定,回复原状之诉, 只有在当事人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能在前诉讼程序中,特别是不能用声明异议或控诉的方法,或者不能用附带控诉的方法提出回复原状的理由时,才准许提出。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95 条规定, 仅在提出再审申请的人自己无过错,未能在原裁判产生既判力以前提出援用的理由时,再审申请始予受理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07 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前提是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必要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 条规定, 未参加原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包括原诉生效裁判未列为当事人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其他案外人提起申请再审之诉,是否也需要以“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为前提条件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 条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从保护案外人诉权的角度看,不宜据此限制案外人的申请再审权但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性质、价值和各相关诉讼的关系看,有必要积极引导案外人参加原诉,一并解决纠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是新诉,并非针对原诉生效裁判,无需案外人参加原诉,自然不需要“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这一前提条件。
五)案外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是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第二款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则没有限制,其外延要广于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如必要共同诉讼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但不属于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都是针对原诉生效裁判而提起,目的都是要撤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部分或请求予以改判,在功能上有重合之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须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为前提如果原诉生效裁判没有可强制执行的内容,案外人不可能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自然不能提起申请再审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又不能涵盖所有与生效裁判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此,民事诉讼法对于案外人的诉权保护存在遗漏, 即不属于第三人的案外人认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错误损害其权益的,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对于该问题,有人认为“在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上,应以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必备要件为重点,对于第一、 二款规定的前提性要件,则采相对宽容的审查标准。
[7] 从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这一观点具有合理性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必须是“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难以再对第三人作扩大解释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第 1 款规定: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 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