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学》分章练习与答案:第二十三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练习.doc
6页第二十三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练习一、单项选择题 1、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 )A.永久地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B.暂时地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C.消灭对方的实体请求权 D.消灭对方的诉权3、甲与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2000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则在9月1日到来后,甲( )A.须按约定支付货物,但可以请求乙提供相应担保B.须交付货物,但得仅先交付部分货物C.须按约定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D.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4、某剧院为增加其票房收入,与某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
双方约定,剧院应于12月30日向李某支付出场费1万元,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院举办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十天则剧院( )A.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中止履行 B.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中止履行C.既可解除合同,又可中止履行 D.可解除合同,但不得中止履行 5、在一买卖合同中,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乙以下行为中属于双方违约的是( )A、甲乙双方约定于同日履行义务,甲带款提货时,因乙没有交货,甲拒绝付款B、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没有按时付款,乙拒绝到期交货C、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仅支付部分货款,乙所交货物存在质量缺陷D、甲乙双方约定甲先付款,乙再交货甲支付了40%贷款,乙也交付了40%的货物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7、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最大不同点是( )。
A、双方就同一双务合同有无约定履行的顺序 B、是否有难为给付的情况 C、是否要提供担保 D、可否请求对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8、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设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 )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 9、甲和乙订立一份家具定购合同,约定由甲在5月份支付乙100万元预付货款,再由乙在8月向甲公司提供家具2000套合同订立以后甲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期支付预付货款到了8月份,甲要求乙提供家具,乙拒绝提供双方发生纠纷乙的行为是( ) A、行使不安抗辩权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违约行为 10、下列哪个不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 ) A、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听说对方商业信誉下降 C、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D、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11、当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对所提出的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 ) A、行使抗辩权一方 B、被提出有丧失履行能力事由的一方 C、双方都可以 D、由法官随机指定 12、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冰箱的合同,合同规定甲供应冰箱30台,乙付给甲共计39000元。
供方于12月30日之前发货,一次交清货到付款,如有违约要交1%的违约金后来12月30日甲交货之前就向乙索要货款,乙拒绝因此甲拒绝交货甲的行为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违约行为 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1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向乙供应钢材,应于2001年9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9月7日付款到了8月甲得知乙财产状况恶化,已经欠很多家公司的到期货款没有还,认为乙无支付货款之能力,便向乙提出怀疑其支付不能的合理证据并要求解除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9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乙要告甲违约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甲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将自己所有的“aiwa”牌随身听交乙修理,双方就履行期无约定,乙修好后,甲请求乙交付,此时乙得主张(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C.后履行抗辩权 D.留置权2、下列有关双务合同抗辩权的陈述,正确的是( )。
A、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B、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的消灭C、双务合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D、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3、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彩电,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双方的履行顺序,则 ( ) A、应由乙公司先交付冰箱,甲公司再付款 B、应由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再交付冰箱 C、甲公司在乙公司交付冰箱前有权拒绝其付款要求 D、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付款 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抽逃资金 5、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有法定可以中止履行的,中止履行之后做法正确的是( ) A、及时通知对方本方中止履行 B、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恢复履行 C、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本方可以解除合同 D、立刻解除合同 6、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在效力上哪些地方相似?( ) A、阻却对方要求本方履行的请求权 B、不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C、中止本方履行 D、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三、名词解释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四、简答题 1、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2、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拥有一价值1千万元的机械设备,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转让合同,规定甲公司于1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950万元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机械设备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械设备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2月5日,甲公司将机械设备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械设备行使留置权,甲公司一直不交付保管费,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械设备行使留置权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械设备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B 3、D 4、C 5、C 6、D 7、A 8、C 9、C 10、B11、A 12、C 13、A二、多项选择题1、AD 2、ACD 3、CD 4、ABCD 5、ABC 6、ABC三、名词解释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2、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给付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给付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四、简答题 1、(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因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2、(1)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只有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才能行使该项抗辩权2)有难为给付之状况在履行期届至时,当事人有下列四种状况之一的,相对人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的;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的;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的。
3)他方未提供担保于上述情形,若他方之债务有担保或虽无担保但他方提出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之预期债权并无预料不到的危害,故不安抗辩权不成立五、案例分析题 1、(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械设备的合同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械设备的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