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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安整年度检验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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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 文档编号:463312682
  • 上传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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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生产安整年度检验工作计划   一、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合用于对县区域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验工作  二、监督检验计划的制订  检验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省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验指南》  监督检验对象: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督检验频次确实定:依据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关键点的要求,本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将根据不一样监管要求分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两类开展监督检验;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为A、B、C三级食品监管,小作坊实施四级监管,确定不一样的年度检验频次要求A级(高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四次、B级(中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三次、C级(低风险等级食品)年度巡查频次不得少于二次  检验人员:由县局和检验对象所在地辖区食药监管所工作人员组成检验实施组长负责制,检验人员应该对所负担的检验内容负责  三、监督检验计划工作安排  (一)年度日常检验计划安排  食品生产获证企业检验计划安排见附表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检验计划安排见附表2。

        (二)暂时安排检验  县局、各食药监管所可依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工作安排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开展检验  四、工作要求  (一)现场检验的关键内容:  1.是否含有主体资格;  2.生产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4.从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5.索证索票、原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7.成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建立并规范公开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二)做好检验统计  不管是否发觉违法情况,均应该场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巡查统计》对于检验中发觉的问题,应该立即和检验对象相关人员进行确定注意对检验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必须时,可采取抽样检验、先行登记保留或查封、扣押等保全方法  (三)汇总检验情况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可要求检验对象回避,查对检验中发觉的问题,汇总检验情况,讨论确定检验意见必须时,可将汇总情况向检验对象通报  (四)整理归档  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检验和跟踪检验中形成的材料,一并归入检验对象日常监督检验档案  (五)问题处理  1.责令整改  对现场检验中发觉的问题,需要进行整改或监督指导的,应立即制作责令更正通知书或监督指导意见书。

      能立刻整改的,应该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更正通知书,监督检验对象完成整改;不能立刻整改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更正通知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在整改时限届满后15日内实施跟踪检验,督促检验对象完成整改,并填写《回访统计》  2.抽样检验  检验发觉的问题可能包括食品质量的,检验人员应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对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定检验发觉的问题包括既往生产的产品,检验人员应充足考虑该问题对既往产品的影响,并采取对应方法  3.情况通报  检验对象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在审项目标,检验单位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审查单位  4.移交查处  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该制作检验笔录,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在检验结束3个工作日内经检验人员所在机构责任人同意,移交稽查机构依法查处  5.风险研判信息提供  检验发觉的问题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的,应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例会制度》要求,立即提供风险研判信息  6.其它处理  现场检验结束后,对于检验中发觉的问题,检验单位在后续监管中可综合采取以下方法:  (1)要求检验对象加强产品自检,或要求检验对象将产品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2)列为关键监管名单,增加监督检验(突击检验)频次或增加抽样检验次数;  (3)要求检验对象定时汇报质量管理情况;  (4)约谈责任人;  (5)视情形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7)提议检验对象主动召回或责令召回相关产品。

        五、检验工作纪律  在实施监督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该尊重检验对象的权利,保护商业秘密,恪遵法治、廉洁、公正、客观的标准,严格遵守检验纪律,做到监督检验“十不准”:  (一)不准未经同意实施监督检验;  (二)不准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验;  (三)不准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单人实施监督检验;  (四)不准参与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检验;  (五)不准隐瞒、偏护、袒护、纵容监督检验中发觉的违法行为;  (六)不准向检验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检验计划;  (七)不准未按要求着执法服装实施监督检验;  (八)不准对检验对象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九)不准参与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宴请和多种娱乐活动;  (十)不准收受检验对象礼品、礼金和多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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