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前会议程序材料(7月20日).pdf
15页学 海 无 涯 1 庭前会议程序材料 一、 基本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 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 召开庭前会议: (一)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 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 料; 学 海 无 涯 2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 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对有异议 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 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可 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二、 具体问题 (一) 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 按照法条精神,庭前会议的召开,以案情重大复杂、影响力 大的案件或需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为主此外,当事人可能在法庭 上提出回避、管辖、申请证人出庭等影响庭审进行活动的特殊申 请的,也可以召开庭前调查程序,再者,需要进行调解活动的, 也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调解 庭前会议的启动,由审判人员决定 (二) 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 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要 学 海 无 涯 3 时可以通知被告人 人民陪审员是否应当参加庭前会议未作说明,但从庭前会 议精神上看,庭前会议不是对案件实体情况进行审查,人民陪审 员并不必须参加 侦查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庭前会议法条没有进行说明,但从 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来看,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 当予以通知出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说明 (三) 庭前会议的通知程序 立法没有规定庭前程序召开应提前几日通知, 但按照法条精 神及庭前会议的目标,应当给予参加会议人一定准备时间,故提 前 3 日以上通知为宜。
(四) 庭前会议的具体审查内容 庭前会议主要审查当事人对于审判方式和证据调取等程序方 面是否存有疑问, 具体包括: (一)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 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 期间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 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 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 相关的其他问题 学 海 无 涯 4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对有异议 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 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可 以调解 因此,庭前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审判程序事宜:包括管辖、回避、公开审理; (2) 证据的初步审查:主要包括证据提交和证人出庭情 况、证据合法性审查、双方对证据异议状况; (3) 庭前调解 其中,审判程序方面,系对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申请 进行预先调查,防止影响案件庭审活动 证据方面审查,首先系补全证据的过程,即对于当事人可能 提交的证据和可能申请调取的证据进行预先了解, 以免在庭审中 突然袭击;其次系对于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状况预先了解,避免 当事人当庭要求证人出庭,而致延期审理;再者系对于证据进行 初步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在庭审过程中简化,有异 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过程中重点调查;最后是非法证据排除程 序, 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会议前提出的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进行合 法性调查。
庭前会议中的调解,可以与检察人员共同调解,也可以在庭 前会议后单独调解 学 海 无 涯 5 (五) 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 1、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 当在开庭审理前(庭审会议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应提 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 材料 2、当事人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如果法庭认为有庭前会议必要的,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法庭 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尽量提前 3 日通知参加人员 3、法庭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在通知参加庭前会议时,可 以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并要求尽快提 供申请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认申请的,可以给予必要准备 时间,并延后庭前会议时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前提 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 应当立即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 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通知检察机关做好证据合 法性说明准备当事人如果确认不申请,而在庭前会议或庭审过 程中提出申请的,在没有新的证据或材料情况下,法庭可以不再 审查 4、庭前会议前,书记员应当作好记录和准备工作程序应 当与一审程序开庭和法庭调查部分相同; (1)审判长宣布庭前会议开始, (2)介绍案件情况、起诉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姓名 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说明理由。
学 海 无 涯 6 (3)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名单 (4)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 否对管辖有异议、异议的理由 (5)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 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6)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 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7) 进入证据初查程序,公诉人逐条宣读提交的证据目录, 法庭逐条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该 证据是否存在异议 对于不具有异议的证据, 最后予以列明告知, 并说明对于有异议的证据会在庭审中重点审查 (8) 公诉人宣读完毕后, 法庭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 关、 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 证据材料 (9)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 否提交新的证据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庭也可以询问 公诉人是否存在异议 (10)公诉人说明提请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员、有专门知识 的人的名单法庭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对此名单是否有异议,是否提请新的证人出庭。
学 海 无 涯 7 (11)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开始非法证据 排除调查程序 (12)证据初查结束后,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庭可以进行 庭前调解,调解可以请公诉人参与,也可以不邀请公诉人参加, 立法未对此作出说明 (13)宣布庭前会议结束 (六) 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 庭前会议中已经审查和询问的内容, 在庭审活动中就可以简 化程序,例如回避、管辖等就可以不再询问,而由审判人员进行 说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庭审中给予回应庭前会议中 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对于当事人庭前 会议未提出申请, 而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应当予以驳回 (七)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材料 一、基本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 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学 海 无 涯 8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对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 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 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 人民检察院可 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 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 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对有关证据应 当予以排除 最高院刑诉法解释: 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 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迫使被告 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学 海 无 涯 9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 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 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 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 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 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 问的,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 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 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 说明 第一百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 学 海 无 涯 10 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根据具体情况, 可以在当事人及 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 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 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 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 合法性的调查 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 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 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 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 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 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第一百零二条 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