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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分公司章程范本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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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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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分公司章程范本下载   阅读本文xx分公司章程范本,参考下面模板,希望为大家带来方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 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第六条 公司的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资本的 %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2.……………………………………   第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当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   第十四条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局部出资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那么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受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完毕后 2 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 书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以下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 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 10 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到达条件时那么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   董事会成员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假设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根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 3、4、5、6、7、9 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施行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展监视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 3 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 2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1 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 3 ,其中: 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展监视;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规那么: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受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消费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施行董事会决议;   2.组织施行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根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背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承当以下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别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展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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