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办法.doc
8页西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教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办发[1994]05 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渝公积金发)[2008]15 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个人存储、 单位资助、统一管理、 专项使用" 的原则,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学校和教职工个人分别按教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学校和教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均归教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教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由承办银行退还教职工本人 第三条 本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企业管理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缴在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教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第二章 缴 存第四条 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教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乘以规定的缴存率进行计算缴存比例 为 15%。
第五条 计算缴存基数以元为单位,元以内的四舍五入,逢角进元缴存基数每年 7 月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予变更学校缴存金额与教职工个人缴存金额相等第六条 支付公积金的渠道一)教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个人工资支付二)单位为教职工提供的部分:(1)校办企业、经济实体,由各校办企业、经济实体自负,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入成本费用 (2)其他部门和单位列入学校预算,由财政拨付的房改经费支付第三章 管 理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积金的计算、归集、缴存、转移、提取、分户核算、编制使用计划及日常管理;人事处负责确认教职工的岗位,核定其工资组成部分;财务处负责公积金的代扣和储存第八条 当年归集的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存款利率计息第九条 教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接受地单位开具的新账户证明,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其办理转移手续,交由市公积金中心将其帐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十条 在教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期间,学校和个人均暂停缴存公积金,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存公积金第十一条 教职工离、退休,调出本市或出国定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取该教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提取该教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第四章 查询与提取条件第十三条 承办银行定期向我校教职工颂公积金对帐单,教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到承办银行查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 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 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十一)职工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章 提取额度及次数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一)符合第二章第四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六)职工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第六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 积金还贷支取凭证” 、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 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十一)职工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二)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由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本人持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 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