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ATM自助处罚管理办法.doc
3页1ATM 自助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条 联社电脑部负责对各社自助设备管理员实行按月考核,并根据各种监控和现场检查区分故障类型,依据具体原因作出相应处罚第二条 各社至少配备两名设备管理员,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如果达不到要求,处罚各社管理员 500 元罚款第三条 严格设备交接制度,并详细登记,违犯一次处相关责任人 50 元罚款,并处营业网点负责人 100 元罚款第四条 网点要保证自助设备符合安装要求,保持自助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对达不到要求的处责任人 100 元罚款,并处网点负责人 100 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第五条 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对自助设备进行轧账、配钞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因轧账或配钞错误而导致自助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处责任人 50 元罚款;因钞箱放置错误而导致自助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处责任人 50 元罚款;未按规定轧帐日进行定期轧账的罚款 50 元;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核对的,发现一次处责任人 50 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六条 自助设备管理员在进行自助设备维护及差错处理时要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严禁违规操作,违者每次处责任人500 元罚款2第七条 网点自助设备管理人员要每天两次现场监测自助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设备的清洁与保养工作,因监测不及时而导致自助设备长时间暂停服务的处责任人 100 元罚款。
第八条 营业网点管理员在处理自助设备吞卡时,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如发现违犯程序操作每次处责任人 100 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九条 因操作不当造成自助设备硬件损坏的,处当事人 100 元罚款,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十条 因自助设备所属网点负责人因素而造成对自助设备维护不及时的,处网点负责人 200 元罚款第十一条 未按有关规定私自改变自助设备安装地点的,处当事人 500 元罚款,并处网点负责人 1000 元罚款;因移动设备造成设备故障或帐务差错的,加倍处罚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双人”制度,严格执行配钞加款流程,因业务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双人”制度的或未按配钞加款流程进行配钞的,发现一次处当事人 100 元罚款,并处营业网点负责人 200 元罚款取出钞票面额错误或发现假币的,处实际钞票金额的 5 倍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钥匙、密码管理制度,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责任人 500 元罚款,并处网点负责人 1000 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3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志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办法、制度、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