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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第03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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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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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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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4d0f176ee6a45c2607fbaa93e554896.doc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总则第711条、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第712条、所有权亦因添附或混合以及时效而取得第713条、无主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第714条、不属于任何人的物件,其使用权属于大众警察法规规定此等物件使用的方式第715条、渔猎的特许亦由特别法规定之第716条、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发现于他人土地内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第717条、对于海上飘浮物及飘浮至岸上之物,不问其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及对于生长在海涂的树木和草类的权利均由特别法规定之所有人不明的遗失物亦同第一章、继承第一节、继承的开始和继承人的占有遗产第718条、继承因自然的死亡和民事上的死亡而开始第719条、因民事上的死亡而开始的继承,依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章第二节第二目规定受此种死亡判处时开始第720条、有相互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而何人死亡在先无法辨明时,死亡在后的推定,依事实的情况定之;如无此种情况时,依年龄或性别的体力定之。

      第721条、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之人均不足十五岁时,年龄最长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均在六十岁以上时,年龄最小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若干人不足十五岁而若干人超过六十岁时,前一种人推定为后死之人第722条、如同时死亡的数人,年龄均在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而年龄相等或相差不超过一岁时,应推定男性为后死之人如同时死亡之数人为同一性别时,死亡在后的推定,应使继承能按照自然的顺序开始:例如,年龄较低之人应推定为死亡于年龄较高者之后第723条、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间的继承顺序:无法定继承人时,遗产归非婚生子女,无非婚生子女时,归未死亡的配偶;如此等继承人均无时,遗产属于国家第724条、法定继承人,在负担清偿一切遗产债务的条件下,依法当然占有死亡者的遗产、权利与诉权;非婚生子女、未死亡的配偶和国家,应按规定的方式,经裁判许可,始得占有遗产第二节、取得继承的资格第725条、必须于继承开始时生存之人,始能继承因之,下列之人不得继承:一、未受胎者;二、出生时无生活力的婴儿;三、受民事上死亡宣告之人第726条、依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章第11条的规定,外国人继承其亲属(不问是法国人或外国人)在王国领土上的财产,仅于法国人得继承其亲属在该外国人国土上的财产的情形下,始予准许。

      第727条、下列是各人认为不适宜继承之人,因此不得继承遗产:一、因杀害被继承人既遂或未遂而被判处罪刑者;二、诬告被继承人以应受死刑之罪者;三、成年的继承人,知被继承人之被故意杀害而不向司法机关告发者第728条、被故意杀害人的直系尊血亲、卑血亲、同亲等的姻亲、夫或妻、兄弟姊妹、伯叔父母、舅父母、姑母、姨母、侄子女、甥子女等,虽不告发,不得对他们主张告发的欠缺第729条、继承人由于不适宜继承的原因不得继承遗产时应负责返还自继承开始时收益的果实与收入第730条、不适宜继承人的子女,不依代位继承,而以其自己的名义继承财产时,并不因其父的过失而遭排斥,但其父无论如何不得就该子女所继承的财产主张法律所定父母对其子女财产的用益权第三节、继承的各种顺序第一目、通则第731条、遗产,依下列规定的顺序和规则,归属于死者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及旁系血亲第732条、法律之直系尊血亲的继承,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源第733条、一切归直系尊血亲或旁系血亲继承的遗产,应分作两个相等部分,一部分归父系血亲,另一部分归母系血亲父系血亲或母系血亲并不为兼属父母两系的血亲所排除继承;但除第752条的规定外,此等血亲仅自其所属系统取得应继份。

      兼属父母两系的血亲则同时自两系统取得其应继份两系中的任何一系无直系尊血亲或旁系血亲时,原归该系继承的财产始移归他系继承第734条、继承人按父系与母系作第一次分类后,不再就不同的分支再作分类;归属于每系的半数遗产,由亲等最近的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之,但依下述规定有代位继承的情形时,不在此限第735条、血亲关系的远近以代数定之,一代为一亲等第736条、一联串的亲等构成一个亲系数人间的亲等互相连续,其中一人自另一人出生者为直系血亲;数人间的亲等互相连续,其中一人并非自另一人出生而该两人均自同一祖先出生者为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分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前者为联系已身所从出的血亲之亲系;后者为联系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之亲系第737条、直系血亲间亲等的计算,亲等数相当于代数:因之子对父言,为一亲等;孙对祖父言,为二亲等;反之,父对子言,祖父对孙言,亦同第738条、旁系血亲间亲等的计算,从血亲的一方按代数数至共同的祖先,再从共同的祖先按代数数至血亲的地方,以代数的总和作为亲等数因之,兄弟为二亲等;伯、叔、舅父与侄儿、甥儿为三亲等,堂兄弟为四等,依次类推第二目、代位继承第739条、代位继承为法律的拟制,其效果在使代位继承人取得被代位人的地位、亲等与权利。

      第740条、直系卑血亲均得代位继承,并无代数的限制代位继承,不论被继承人的现存子女与较之被继承人先死的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共同继承的情形,或被继承人的子女均较被继承人先死,而此等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不问亲等是否相同,共同继承的情形,均准许之第741条、直系尊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在父母两系的血亲中,亲等近者排除亲等较远之人而继承第742条、关于旁系亲属,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的子女及直系卑血亲,不论在与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共同继承的情形,或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均已死亡时,遗产归属于该兄弟姊妹所遗下的亲等相同或不同的直系卑血亲的情形,均准许代位继承第743条、在一切准许代位继承的情形,遗产依房数分配之:如同一房有几个支房时,每一支房亦依该支房所有的房数再分配之;而不再分支的同一支房中的几个继承人,依人数分配之第744条、任何人不得替代生存之人,而取得其继承的地位,代位继承人仅得替代自然的或民事上的死亡者的地位某人曾抛弃其对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者,并不妨碍其替代该被继承人的地位第三目、归属于直系卑血亲的遗产第745条、子女与其他直系卑血亲,不问性别与长幼,亦不问其是否出生于同一的婚姻,得继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亲的遗产。

      如继承人均为被继承人的一亲等直系卑血亲,且以自己的名义继承时,应依人数平均继承;如继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继承时,应依房数继承第四目、归属于直系尊血亲的遗产第746条、如死亡之人既未遗有直系卑血亲,亦无兄弟姊妹与后者的直系卑血亲时,遗产由父系尊血亲与母系尊血亲各分半数亲等最近的尊血亲,排除其他尊血亲,取得归属于该亲系的半数遗产同亲等的尊血亲,按人数继承第747条、子女或其他直系卑血亲受领直系尊血亲的赠与后死亡而未遗有后裔,且该赠与物在遗产中仍保持原状时,该直系尊血亲得排除其他亲属而继承该物如该赠与物已经出卖时,该直系尊血亲继承尚未收取的卖价(死者对第三人有回复诉权时),并继承应属于受赠人的回复诉权第748条、死者未遗有后裔,而其父母尚生存,同时并遗有兄弟姊妹或后者的直系卑血亲时,遗产分两个相等的部分,其中仅半数归属于父母,由父母平均分配之其他半数依本节第五目的规定,归属于兄弟姊妹或其直系卑血亲第749条、死者未遗有后裔而遗有兄弟姊妹或后者的直系卑血亲时,如死者的父母早已死亡,按前条原应归属于父母的半数,依本节第五款的规定,并入应归属于兄弟姊妹或后者的代位继承人的半数第五目、旁系继承第750条、死者未遗有后裔,而其父母早已死亡时,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得排除直系尊血亲或其他旁系血亲而继承。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其直系卑血亲,依本节第二目的规定,或以自己的名义或替代他人的地位而继承第751条、死者未遗有后裔而其父母尚生存时,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其直系卑血亲仅取得遗产的半数如死者之父或之母一人生存时,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取得遗产的四分之三第752条、依前条规定归属于兄弟姊妹的半数或四分之三的遗产,如此等兄弟姊妹均出生于同父母时,平均分配之;如非出生于同父母时,死者的父系血亲与母系血亲各分得半数;其中同父母兄弟姊妹在俩均取得其应继份,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仅自其所属亲系中取得其应继份:如仅一系有兄弟姊妹时,该系的兄弟姊妹得排除他系的其他亲属,继承全部遗产第753条、死者无兄弟姊妹或其兄弟姊妹早已死亡而无直系卑血亲,且其父母两系中有一系无直系尊血亲时,遗产半数归属于尚生存的直系尊血亲,半数归属于他系亲等最近的血亲同亲等的旁系血亲共同继承时,遗产依人数分配之第754条、在前条的情形,生存之父或母,就死者遗产中不归其继承所有权的财产的三分之一有用益权第755条、十二亲等以外的血亲无继承权如一系中并无血亲属于可继承的亲等时,他系的血亲继承全部遗产第四节、不正常的继承第一目、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遗产的权利和非婚生子女死亡而无后裔时的遗产继承第756条、非婚生子女决不得为继承人;法律仅对于经合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授与其承受死亡父母遗产的权利,关于其父母的血亲的财产,法律并不授与非婚生子女以任何权利。

      第757条、非婚生子女对于死亡父母遗产的权利,依下列的规定:如父母有婚生子女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为婚生子女应继份的三分之一;如父母无婚子女而有多数直系尊血亲或兄弟姊妹时,为二分之一;如父母既无直系卑血亲亦无直系尊血亲且无兄弟姊妹时,为四分之三第758条、如父母并无按亲等计算有继承权的血亲时,非婚生子女有取得遗产全部的权利第759条、非婚生子女先于父母而死亡时,非婚生子女的子女或其他直系卑血亲,得主张前数条规定的权利第760条、非婚生子女或其直系卑血亲,对于在父母生前从父母受领而于父母遗产继承开始时依本章第六节第二目的规定应扣算的财物,应从其得主张的权利中扣算之第761条、如父母生前,对非婚生子女已赠与依前数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应得部分的半数,且明白表示其意思系将该非婚生子女的应得部分减少至赠与部分时,非婚生子女不得为其他的主张如父母和生前赠与不足非婚生子女应得的半数时,非婚生子女仅得请求补足此半数为止第762条、第757条及第758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奸生子女或乱伦子女法律仅赋与此等子女以受扶养的权利第763条、前条的扶养权利,应斟酌父或母的资力及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与资格定之第764条、奸生子女或乱伦子女之父或母已使此等子女从事学习工艺,或父母的一方已使此等子女获得终身扶养费的保证时,此等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第765条、非婚生子女死亡而未遗有后裔时,其遗产归属于认领之父或母;如父母均认领时,各继承遗产的半数第766条、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先于非婚生子女死亡的情形,非婚生子女于生前自父母处受领的财产,如在遗产中保持原状时,归属于婚生的兄弟姊妹;关于该财产,有回复诉权时,其回复诉权,或该财产已经出卖时,其尚未收取的卖价,亦归属于婚生的兄弟姊妹一切其他财产,归属于非婚生的兄弟姊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二目、生存的配偶及国家的权利第767条、如死者未遗有按其亲等得为继承的血亲,亦未遗有非婚生子女,遗产归属于未离婚而尚生存的配偶第768条、无生存的配偶时,遗产归属于国家第769条、主张就遗产取得权利的生存配偶和国有财产管理人,应依法律所定限定承认继承的方式,负责遗产封存并作成目录第770条、前条规定之人,应向继承开始地的第一审法院申请许可其占有遗产法院经以通常方式进行三次公告与揭示,并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的意见后,始得为许可占有与否的决定第771条、生存的配偶,并负担运用动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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