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文档)羧甲基茯苓多糖技术委托(开发)合同.doc
20页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 目 名 称: “化药1.1类羧甲基茯苓多糖胶囊治疗肝癌的临床前研究和新药IND申报”项目的药学研究委托方(甲方): 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湖北吉登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签 订 时 间: 2014年 6 月25日 签 订 地 点: 湖北 省 武汉 市 东湖高新 区(县)有 效 期 限: 2014年6月25日-2017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 写 说 明一、 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三、 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 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方(甲方): 武汉光谷新药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光谷生物城B1栋 法定代表人: 任军 项目联系人: 李阳 联 系 方 式: 027-87225995 通 讯 地 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 电 话: 027-87225995 传 真: 027-87205920 电 子 信 箱: wh_qc17@ 受托方(乙方): 湖北吉登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农路生物医药园中心企业服务中心(A-7#楼) 法定代表人: 於习文 项目联系人: 何静仁 联 系 方 式: 18996166582 通 讯 地 址: 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858号生物医药产业 园B8栋3楼电 话: 027-59355339 传 真: 027-59355339 电 子 信 箱: 1435453373@.com 本合同系甲乙双方以战略合作方式,乙方为“化药1.1类羧甲基茯苓多糖胶囊治疗肝癌的临床前研究和新药IND申报”项目的药学研究项目向甲方提供专项技术开发(委托),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技术开发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开发(委托)目标:为加速新药项目“化药1.1类羧甲基茯苓多糖胶囊治疗肝癌的临床前研究和新药IND申报”项目的药学研究,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产业化,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完成该项目的药学研究相关工作,以满足该项目在CFDA 申报临床批件的需求 2.技术开发(委托)内容:化药1.1类羧甲基茯苓多糖胶囊的药学研究3.技术开发(委托)的方式:药学研发外包开发(以下称“CRO服务”)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开发(委托)工作: 1.技术开发(委托)地点: 武汉市(限查核地点实施) 2.技术开发(委托)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3.技术开发(委托)质量期限要求: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年 4.技术开发(委托)进度:按照甲方提出的计划进度,落实符合要求的生产和产品过程的控制及检测 5.技术开发(委托)质量要求:按照CFDA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新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以提供符合CFDA新药申报要求的申报资料为目的,进行“化药1.1类羧甲基茯苓多糖胶囊治疗肝癌的临床前研究和新药IND申报”项目的药学研究。
研究生产过程与质量检测设备及基础设施经过验证稳定可靠、操作规范实验方案科学、数据真实、统计方法科学、结果可靠、资料撰写格式符合新药申报要求,研究原始资料及研究现场管理符合CFDA 要求原则上研发过程中应避免更换用于本项目的试验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 6. 其他要求:乙方需在每阶段药学研究试验前提交试验方案,项目推进时间进度表,并由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每两周向甲方联系人以书面形式汇报工作进展;甲方有权在研究过程中随时前往实验地点进行项目进展的调查,包括原始记录、原始票据、试验方案、申报资料等内容,甲方可根据调查内容出具阶段性成果验收证明作为支付下笔开发(委托)费的凭据,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按时提交技术成果如:样品,且质量符合中国药典及新药申报要求如不能按时交付相关技术成果或方案,对甲方工作造成延误,需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不在合同内的非乙方承担的研究内容及实验数据乙方可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专项技术开发(委托)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项目有关药学研究的相关资料; (2)经双方同意特殊需要的技术资料; (3)提供试验SOP、记录基本格式(如有),乙方按此填写。
2.甲方提供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甲方可派出技术人员参与乙方全部或部分实验,并确认结果;甲方负责对乙方检测过程中的结果确认,乙方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及其真实性进行签字确认;甲方可以安排实验人员重现项目研究过程或者要求乙方安排人员前往甲方指定地方进行工艺重现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开发(委托)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 技术开发报酬总额预算为:¥1,800,000.00元(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见附件一:项目清单) 2.技术开发费由甲方分阶段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阶段性验收,甲方在验收合格后付款详见附件二:项目实施及支付计划本项目完成之后,并经甲方书面验收确认后,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结算清单,如项目开发(委托)结算清单中最终结算金额与本合同约定的开发经费和报酬存在差异的,双方同意根据项目开发(委托)结算清单以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另行结算研究开发经费差额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每笔技术开发费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手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若在限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收回前期已支付的开发费。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武汉生物城支行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高农生物园A区20号楼一层 账 号: 70200155200000252 第五条:双方确定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一)保密义务适用范围:透露方以任何形式向接受方披露的一切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和数据及本项目的研究成果和资料及其一切之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等 (二)甲方: 1. 保密义务: (1)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制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不得使用所掌握的乙方的保密信息安排本合同范围以外的生产、科研和其它活动; 2.涉密人员范围: 涉及本合同项下技术的所有人员 3.保密期限:本条第一款所指保密信息在未被合法披露或在法定保护期届满前,甲方均有保密义务,参加本项研究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在甲方单位或是离开甲方单位,均不得违反。
4. 泄密责任:赔偿因违反保密义务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1. 保密义务: (1)遵守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制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不公开发表交流本项目报批前研究所产生的数据、结论和形成的各种书面报告3)不探究与本项目报批前研究工作无关的保密信息4)不得使用所掌握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安排本合同范围以外的生产、科研和其它经营活动5)制止他人泄露或非法使用甲方保密信息,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2.涉密人员范围: 涉及本合同项下技术的所有人员3.保密期限:本条第一款所指保密信息在未被合法披露或在法定保护期届满前,乙方均有保密义务,参加本项研究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在乙方单位或是离开乙方单位,均不得违反4. 保密信息的除外范围:不论本合同是否有其他规定,乙方承担的对甲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范围不应包括:(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依法获得的信息;(2)所有公众已知信息;(3)任何成为公开信息的事项或乙方从任何渠道得知或可以获取的任何保密信息;5、保密责任的除外范围:在下列情况时,乙方可以披露保密信息:(1)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2)如果任何法律、法规、具有适当权限的法庭或其他有资格的机构(包括监管机构)的法令和/或监管条例要求透露保密信息。
如果有此类要求,乙方将在可行的程度内及时通知甲方,并且甲方允许乙方在不违反此类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适当披露;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合同约定与实际操作有较大出入,产生非平等交易;2.合作方式发生变化产生需要变更的必要;3.遇不可抗力,乙方有及时通知甲方的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履行时间推迟,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根据新药申报的相关要求,以符合CFDA相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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