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管理.doc
3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使命由于单位的性质和构成不同,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有较大的差别,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管理对社会单位分为一般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般单位,是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统称“公安部61号令〞〕确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提出了比其他单位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执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多年以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2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同学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