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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docx

4页
  • 卖家[上传人]:木**
  • 文档编号:186906660
  • 上传时间:2021-07-22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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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主体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企业联系人联系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平方米)经营形式商场超市□ 便利店□ 食杂店□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 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是否经营冷藏冷冻食品是□ 否□经营场所是否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是□ 否□同时通过网络经营是□ 否□自动售卖同时通过自动售卖设备销售是□ 否□自动售卖设备放置地点是否设置外设仓库是□ 否□外设仓库仓库地址仓库贮存条件冷藏□ 冷冻□ 其它□联系人联系连锁经营是否连锁经营是□ 否□连锁品牌连锁方式直营□ 加盟□总部名称总部联系人总部联系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一、注意事项1.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申请办理备案事项的,无需重复填写此表2.新设立的主体无需填写“主体名称”、“住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企业备案后,食品经营场所、外设仓库或自动售卖设备放置地点变化的,可以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法人服务登录,通过“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修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报告” 或“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点位信息报告”入口进行填报。

      二、名词解释1.住所: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内容保持一致2.经营场所:填写经营者实施预包装食品销售行为的实际地点3.食品经营区域面积:指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销售食品的区域面积,不包括家电、服装、日用百货等非食品区域面积4.商场超市:经营场所内采取统一管理、集中收银、分区销售食品、日用品、服装等,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不小于200 m25.便利店:经营场所内采取收银台统一结算,销售食品、日用品等,店面有明显的统一连锁品牌形象,以零售为主,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6.食杂店:经营场所内以零售日用品、休闲食品为主,无明显品牌形象,非连锁,食品经营区域面积小于200 m27.食品贸易商: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向其他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8.食品自动售货销售:经营场所主要为办公场所,主要业务为通过在其他场所如商超、学校、医院等设置自动售货机零售食品9.网络食品销售商:经营者无实体门店,主要业务为通过互联网方式零售食品10.冷藏冷冻食品:冷藏食品指在8℃以下,冻结点以上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冷冻食品指在小于或等于-18℃条件下储运及销售的食品11.外设仓库:经营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外自有或者租赁的用于贮存其所销售的食品的场所。

      12.连锁经营:店面有明显的统一品牌形象,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同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13.直营: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开在总部统一管理下经营的店铺14.加盟: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附件2特殊食品经营备案告知书一、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预包装食品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拟经营特殊食品的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拟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不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2.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特殊食品销售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3.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专区(专柜),距离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二、特殊食品经营者需注意的情况1.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2.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3.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发布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针对0至12个月的婴儿所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及婴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其他特殊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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