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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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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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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反思 谭葳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摘 要: 随着我国农地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 当前的农地政策逐渐表现为农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三权分离的特征, 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逻辑悖论, 加强对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反思十分重要本文简要就造成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现状出现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农地三权分离改革制度优化的具体措施, 以此为政府立法部门实现农地三权分离改革工作的优化提供参考关键词: 农地三权; 分离改革; 法学反思; 农地三权分离主要是指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代耕、联营以及信托等多种模式进行流转而农历经营权从本质上看是属于债权, 是不动产租赁权的一种在市场资源配置工作的影响下, 我国农村集体、农民以及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构建出了紧密的法律联系, 并不断的向着自治性以及多元性的方向发展法学家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思维来就农地权利归属与划分进行探讨, 为农地三权分离改革工作提供理论参考1 造成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现状的主要原因分析1.1 农地流转的迫切需求我国农地流转的速度与流转比例都在不断的提升, 这造成农地所具备的社会保障功能正逐渐的降低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 城乡分割明显, 农民主要依靠农地获得经济收入, 而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 农村居民大量的涌进城市, 农户非农兼业情况十分普遍。

      与此同时, 我国的农地户籍管理制度的应用功能也在被不断的弱化, 并在相关法律制度当中明确提出了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在这种情况下, 农地三权分离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1.2 被权能分离理论所误导农地三权分离改革政策的建立从本质上来说是由于立法研究人员对权能分离理论的错误理解而最终形成的, 错误的将权能看做是权利且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 所有权涵盖经营权能, 全有权本身涵盖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 但这仅仅是说明所有权的可能性, 并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完全行使以上权利其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涵盖了经营权能虽然土地在使用过程中呈现出多种权利的表现形式, 但是在任何流转方式当中, 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权益并不会发生变化,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断发生变化[1]1.3 制度创新所需要依赖的路径国家制度的变化往往会呈现出一定的路径依赖性特征和文化传承的特征, 当制度发生变迁与选择时, 其将会不断的进行强化, 并以此为基础顺着既定轨道不断的发展而当前国家所存在的立法资源以及法律制度的框架将会对立法人员的制度选择造成一定的限制, 而农地三权分离改革就是建立在已有的农地经营权概念之上的, 也是制度创新与建立所依附的主要路径。

      2 农地三权分离改革制度建立的优化2.1 确立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要推行农地三权分离改革, 就必须对集体土地权作出充分的尊重, 立法人员应当在相关法律制定时, 明确指出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类型以及农民集体的判定依据其主要可通过明确农民集体的地缘属性来实现, 这是长久发展下所提出的基本村落秩序即农民集体的土地可为村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其次, 法人制度中明确给出的农民集体的自治属性,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 农民集体本身不可进行民事责任的承担, 也不会出现破产而导致解散的情况此外, 在宪法规范当中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为集体, 可把农民集体看做是法人, 但是其具体的法律地位在当前还未明确2.2 确立集体成员的成员权在制定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立法时, 相关立法人员应当确立集体成员的成员权首先, 在法律制度中应当明确的就农民成员权的内涵进行阐释, 即成员权主要是指农民在其所在的农民集体中所拥有的地位以及资格, 是农民权利的概括其次, 要在制度中建立完善的农民成员权登记制度,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制度制定的基础, 严格的记录土地的位置、面积等并给予相关人员以土地权属证书, 记录在整体的档案之中2.3 建立科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模式我国的土地经营模式已经从最初的单一模式发展, 逐渐形成了集体所有、农户自营、合作社经营以及企业经营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状态, 其在提供了更多的土地经营方式的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家庭农场的构成主体为职业农民, 而劳动力可以是家庭成员也可以是非家庭成员, 并不是单独的民商事主体, 且本身较为简单, 不需要针对性的建立法律而农民合作社的形式在发展过程中呈现为多样性的状态, 但是在承包经营权不能随意进行流转的基础上, 关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相关法律依旧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经营者所拥有的自治空间较小3 结语从法学角度就我国农地三权分离改革制度进行分析可以知道, 该制度在制定与运行中存在多种问题, 造成农地经营权难以作为独立财产权出现法学家应当加强对该改革政策的深入研究, 明确造成该改革现状的主要原因并积极从确立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赋予集体成员以成员权利以及构建科学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态等方面, 实现农地三权分离改革制度的优化参考文献[1]申惠文.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反思与批判[J].河北法学, 2015, 33 (04)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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