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社规章制度(精选15篇).doc
55页合作社规章制度〔精选15篇〕合作社规章制度〔精选15篇〕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开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路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效劳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消费开展与效劳、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详细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消费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效劳;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指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承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场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消费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别人员 第七条 因以下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存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别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存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消费生活效劳、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视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消费、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存、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开展规划、消费经营方案、根本建立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视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受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详细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穿插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非常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受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穿插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穿插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指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承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视 (一)社管会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开展规划、消费经营方案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工程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施行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 3、 。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视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视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视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视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早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早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详细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缺乏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方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展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假设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工程建立、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