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第1篇.docx
12页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第1篇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全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立、园林、市政、交通运输、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遵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安康、文字标准、外型美观、平安坚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记、交通信号灯,不得阻碍交通对陈旧毁损、色调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刚好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刚好加固或者撤除。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记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平安设施、交通标记运用的; 〔三〕阻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爱护单位、风景名胜区限制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制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制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方法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撤除;设置人未自行撤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撤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运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效劳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运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运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运用权由区政府依法托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根底设施。
获得广告运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运用权出让合同遵照本方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目前已经遵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遵照合同接着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运用权招标、拍卖的详细方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市政设施全部权或运用权人发布广告,应遵照本方法第十二条执行,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撤除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广告设置的位置、期限、规格、色调及效果图等资料,区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标准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设置条件进展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交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利用市政工程设施、占用绿地、占用风景名胜区限制地带、在马路用地范围内、马路建筑限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领先经规划、市政、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马路路政等管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
广告牌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广告 〔二〕申请设置显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视频及字幕信息发布功能的户外LED显示屏,除依照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还须到区广电部门进展登记备案,经区广电部门审查具备平安播出条件后依法设置,并由区广电部门负责日常监视管理 〔三〕区城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展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进展户外广告登记,须要提交如下资料: ①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②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发布户外广告的托付合同,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运用权证明,或者与全部权、运用权单位签订的运用协议等; ④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⑤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须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利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限制地带设置广告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展传播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须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撤除设置人未予撤除的,产权全部人应当予以撤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撤除未刚好撤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撤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展平安检查,遇强风暴雨等其他恶劣天气,应当刚好采纳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展平安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平安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平安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马上整修或者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运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平安的监视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展平安抽检发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平安隐患的,区城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撤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撤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撤除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遵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试行方法》的规定,实施行政惩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区委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第2篇 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以部门令的形式公布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5号令〕,这是该规定自11015年公布以来的其次次修改此次修改良一步标准了户外广告的工商登记,强化了户外广告活动的监视管理,与原《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改变: 一、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 关于户外广告工商登记的范围,25号令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仅对以下四类户外广告进展发布前登记:〔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外表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上述四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展发布前登记,广告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查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25号令第五条其次款还明确规定: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限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展传播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须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自设性户外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二、将户外广告内容纳入登记审查范围,明确登记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 广揭发布内容是广告监管的重点为切实履行广告监管职能,加强广告内容监管,25号令在第七条将户外广告内容列为登记事项,并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工商登记审查为形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小样等申请材料履行书面审查义务,负有书面审查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和审批程序 25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登记详细包括户外广揭发布登记、变更登记和重新登记等三个类别 关于登记申请,25号令第四条、第八条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一般状况下由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向户外广揭发布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利用交通工具等流淌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运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关于申请材料提交,25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发布登记应当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运用权证明、户外广告样件等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户外广告登记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申请重新登记应当遵照申请发布登记的要求提交文件 关于审批程序,25号令第十二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揭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展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确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增加了户外广告监视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大户外广告监管力度,25号令还增加了户外广告监视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户外广告管理相对人的义务〔1〕第十三条规定,户外广揭发布单位应当遵照核准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2〕第十五条提出,户外广告须标注登记证号;〔3〕第十六条规定,制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户外广告监管内容〔1〕第十四条规定,登记机关享有撤回《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权限;〔2〕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视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的职责,户外广揭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有承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视检查,不得隐瞒真实状况、供应虚假材料的义务;〔3〕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规定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骗取户外广告登记,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不按要求标注登记号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的详细罚那么;〔4〕其次十三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担当的责任 五、删去了不适应实际须要的条款 25号令删除了原《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中不符合户外广告监管实际状况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以及按职能分工应当由地方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作出规定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