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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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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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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第 一 条 本 技 术 要 求 适 用 于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 50m 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裙 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第二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4.0 0h ;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3.0 0h ;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50 h ;4 核 心 筒 外 围 墙 体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3.0 0h ;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00 h ;6 房 间 隔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 5 0h 、疏 散 走 道两 侧 隔 墙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2.00 h ;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 限 不 低 于 3. 0 0h 的 防 火 隔 墙 与 周 围 连 通 空 间 分 隔 ,与 该 门 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4 厨 房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 0h 的 防 火 隔 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第四条 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 h 的 防 火 隔 墙 与 其 他 区 域 分 隔 ,房 间 门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第五条 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第六条 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层主体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剪刀楼梯;2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各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3 同 一 楼 层 中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20 0 0 m2 防 火 分 区 的 疏散楼梯不应少于 3部,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 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4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疏散距 离 不 应 大 于 3 0m第七条 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2 载 重 量 不 应 小 于 1300 k g , 速 度 不 应 小 于 5 m/ s ;3 轿 厢 内 应 设 置 消 防 专 用 x x 分 机 ;4 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

      当 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关于 IPX6MS的要 求 ;5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6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 第八条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 应 按 不 小 于 0.25 m2 / 人 计 算 ;2 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3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第九条 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 小 于 1.5 m 的 不 燃 性 实 体 墙 , 且 在 楼 板 上 的 高 度 不 应 小 于0. 6m;当 采 用 防 火 挑 檐 替 代 时 ,防 火 挑 檐 的 出 挑 宽 度 不 应 小 于1. 0m、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开 口 的 宽 度 两 侧 各 延 长 0. 5m第十条 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 不 应 小 于 4. 5 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 的 结 构 、管 道 和 暗 沟 等 ,应 能 承 受 不 小 于 70 t 的 重 型 消 防 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

      严 寒地区,应在消防车道附近适当位置增设消防水鹤第十一条 建筑高层主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 1/3 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每个方向上均应连续布置;2 在建筑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避难层的避难区外墙一 侧应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5 m 和 15 m第十二条 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第十三条 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第十四条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 不 应 大 于 20 0 m第十五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规定的中危险级Ⅱ级确定;2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 头 ;3 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m。

      第十六条 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第十七条 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第十八条 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应设置消防水带穿越孔消 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第二十条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 5%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的避难区,其外窗应至少在两个朝向设置,总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 5% 与避难区外墙面积的 25%中的较大值第二十一条 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沿 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排烟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应设置 280℃ 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第二十二条 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50 h 。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第二十三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2 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3 旅馆客房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 ;4 电梯井的顶部、电缆井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5 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 大 于 1 00m2 的 房 间 内 应 设 置 消 防 应 急 广 播 扬 声 器 ;6 疏 散 楼 梯 间 内 每 层 应 设 置 1 部 消 防 专 用 xx 分 机 ,每 2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7 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8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第二十四条 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 急电源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连续供电时间不 应 小 于 3. 0h 第二十五条 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采用 燃 烧 性 能 为 A 级 、 耐 火 时 间 不 小 于 3. 0h 的 耐 火 电 线 电 缆 ,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耐火时 间 不 小 于 3. 0 h 的 耐 火 电 线 电 缆 。

      电 线 电 缆 的 燃 烧 性 能 分 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2 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3 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区)共用配电干线第二十六条 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二十七条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 0l x ; 对 于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 避 难 层 (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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