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及对策(2).docx
5页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影响及对策(2) 四、新《公司法》框架下对防范信贷法律风险的各项修订 1.公司资本制度的修订新法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信贷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通过多种途径调查客户公司出资是否到位如果借款人公司出资未到位,应对其偿付债务能力和交易风险做出充分估计二是转变依赖公司注册资本规模判断公司资质的观念相对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规模,公司设立后资产的变化及整体偿债能力更值得银行关注三是商业银行应注意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间的差距新法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将使公司在设立后一段时期内处于资本不确定状态在出资未全部到位期间,应重点关注公司现金流和其他有效资产的动态变化 2.公司章程的修订一是了解公司情况,与公司业务往来严格遵守章程只有符合章程的规定,才能确保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因此需要银行信贷人员在调查、审查中仔细研读公司章程,调查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是银行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查询获得公司章程需提醒注意的是,公司向银行提供公司章程应与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所登记的版本一致,因为新法明确规定,一旦公司章程有变化,但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这种变化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3.公司对外担保的修订一是审查担保公司的章程,包括担保事项的决议机构、担保总额的规定、单笔担保限额的规定等,这直接影响到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在内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签字是否真实,否则法院有权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消该决议,从而影响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另外要求公司向银行出具相关决议时注明:“本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作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概由我公司承担[2] 4.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的修订一是在与公司签订合同中应当明确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减资、解散以及清算等情况时公司的书面通知义务,并强调银行享有宣布债权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变更、中止直至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银行应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密切关注客户在资本运作市场上的动作和变化,防止出现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公司不理老公司旧账的情形,同时密切关注企业各类公告,尤其是企业合并公告,并在45天的公告期内做好债权借款主体转换工作,完善各项法律手续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修订银行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维护信贷债权时,必须向法院举证股东具有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行为。
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手段一般比较隐蔽,这就要求银行在贷款调查和管理中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如股东与公司财产、人员、机构、业务混同,股东与公司的账户混用、财务账目混乱,公司运营完全或基本由股东支配等行为 6.公司关联交易的修订由于新法未规定公司关联方直接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银行在公司法框架下仍然缺乏对抗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有力手段因此,银行仍需充分运用合同法框架下的合同无效请求权、撤销权、代位权及不安抗辩权等手段,维护信贷债权[3]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引入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实际控制人常隐藏于幕后,表面上既非公司控股股东,也非公司高管人员,同银行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更具有隐蔽性,这就对银行的信贷审查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信贷人员需要从公司的人事、财务、借款用途、机构及治理等多方面入手,掌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及时采取各种措施,防范非公允关联交易危害信贷债权 7.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修订在今后的评级、授信、贷款工作中可更大程度地利用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提高办贷效率如因使用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给银行信贷资产造成的损失可追究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8.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订。
新法实施后,须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时,不能一昧地遵从公司董事长的签字,而应查阅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另外,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的一种比较棘手的情况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法人代表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问题,因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应办理工商登记事项而未办理的,不得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在使用公司内部文件如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的情况下,应以公司章程确认的法定代表人为准,在需使用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如对外出具的授权书、合同等文件的情况下,应以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准 从总体上看,在新法框架下,公司信用的基调已从静态的资本信用转向动态的资产信用因此关注借款人公司内部治理及对外经营的动态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对银行就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不但应完善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更应强化贷款的跟踪管理同时,新法丰富了商业银行维护信贷债权的法律途径,如明晰了中介机构责任、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在今后的业务中,商业银行应有效地利用这些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信贷债权 Reference: [1] 赵旭东.新公司法条文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 兰可雄.新《公司法》影响信贷管理三看法[N].上海金融报,2006-04-25. [3] 耿丹丹.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银行债权安全[J].金融论坛,2005,(5).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