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wps
5页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2 号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牧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农牧业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订立、变更、解除农牧业承包合同,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牧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 员 村民委员会 村民之 为发包、承包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 法 集体 用的 和 订立的 议第 条 订立农牧业承包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 行国家有关政 , ¡、自¢£⁄、¥实ƒ用的§则,currency1合农村牧区集体经济 章'和 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定。
第«条 订立农牧业承包合同, 国家和集体‹ 、›§和fi fl 所有权关 –变, 用†–变第‡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有法律 ¶•,双‚当事人„”当自»…行,‰ 一‚–¿ `变更 解除,‰ ´ˆ和˜人–¿¯法˘˙承包合同的¨订和…行第 条 ˚¸ 以˝人民政˛ˇ管农牧业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 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 农牧业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第 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 村民委员会是承包合同的发包‚,发包本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 法 集体 用的 fl 第 条 发包‚的权⁄和 务 (一)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 法 集体 用的 fl Æ有管理和发包权 (二) ª有关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 定 承包‚的 经营 进行 Ł ( )制Ø承包‚Œº 和 的行为 («) 承包‚ 承包 , æ承包‚ 法 (‡) ı集体经济 员 村民会议, 以 ı集体经济 员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łø解“承包经营中œ现的ß ( ) 和保护承包‚的经营自ˇ权和合法 益权,–¿在承包合同规定之 承包‚¯法集 、摊派和 ( )按合同规定的时 、数量、质量和‚式, 承包‚提供 条件和各种服务 (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权⁄和 务。
第九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 员 村民是承包合同的承包‚,有权 承包本集体经济 村民委员会发包的 和 第十条 承包‚的权⁄和 务 (一) 法 承包的 和 享有经营自ˇ权, 品处分权和 益权 (二) 法流转承包经营权 ( )在承包期内承包的 被 法征用和占用的,有权获¿相”的补偿 («)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 以 法继承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满,在同 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 )–¿œ卖、¯法抵押、Œ坏承包标的 改变 合同规定的用† ( ) 法保护建设、合理ı发⁄用和保护自然 ,–¿弃‹撂荒和荒芜承包的 ( ) 法 ,按合同规定交付承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 权⁄和 务第十一条 家庭承包经营的‹ 承包期为 十年,退‹还fi还›的,承包期”延长到‡十年, 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的承包期一般 十年–变, 以延长为‡十年营造fi 和治理ı发荒山、荒沙、荒沟、荒丘、荒滩 的承包期一般为‡十年农牧业 械、水⁄设施、房屋 的承包期, 集体经济 员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定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 法 集体 用的 和 分别采 以下承包‚式 (一)‹ 和›§实行按户承包,家庭经营 (二)fi 、果园、苗圃、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沙、荒丘、荒滩、农牧业 械、水⁄设施、房屋以fl村办企业 专业经营项目”当采用招标‚式承包, 以实行按农户承包、按 承包、联户承包 ˜人专业承包。
第十 条 各业承包‚案”当经 村民会议 分之二以˝ 员 分之二以˝ 村民代表的同`, 报 人民政˛批准第十«条 承包经营权 以采 转包、转让、租赁、£换、入股 ‚式 法进行流转第十‡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当 以下§则 (一) 经发包‚同` (二)–¿改变 所有权关 和§承包合同规定的用† ( ) 自¢、有偿、 ¡ («)流转期限–¿超过§承包合同 定的期限 (‡)同 条件下,本集体经济 员 村民享有优先受让权第十 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体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制定第十 条 和 , 本集体经济 村民委员会以 的´ˆ和˜人承包 租赁经营时,集体经济 村民委员会”当 承包人的 ƒ情况和经营能•进行审 ,经 村民会议 分之二以˝ 员 分之二以˝ 村民代表的同`, 报 人民政˛批准第 章 合同的¨订 鉴证第十 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 自治区人民政˛农牧业行政管理— 规范,˚¸ 人民政˛印制第十九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当·备以下条款 (一)承包合同名称 (二)发包‚、承包‚名称,发包‚法定代表人和承包‚ 承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 )承包标的名称、种类、‚ˆ、型号、数量、质量、 和用† («)承包期限和起Ø时 (‡)承包 的数额和缴 ‚式 ( )合同终Ø后的财 移交和清算办法 ( )发包‚ 承包‚的权⁄和 务 ( )因– 抗•的§因造 减 、减 、 的处理办法 (九) ‰ (十)解“ 议的办法 (十一)双‚ 定的 事项。
联户承包 ˜人合 承包的,承包合同 联户承包 ˜人合 承包 议第二十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双‚ 承包合同条款 ¡一 后,发包‚和承包‚分别¨章,合同 告 立当事人一‚ 双‚ æ鉴证的, 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 鉴证 和标的数额 大的 承包fl转让合同 鉴证第二十一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鉴证 合同当事人 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 提œ鉴证 ,经审 , currency1合鉴证条件的承包合同予以鉴证 合同鉴证后,”当 理 第二十二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书一式 , ¨订合同双‚fl 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 各 一 第«章 合同的 和处理第二十 条 有下 情形之一的,为 合同 (一)Œº国家、集体和 人合法权益的 (二) 集体经济 章'和 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定的 ( )发包‚ 权发包的 («)代理人超 代理权限¨订的 (‡) 用 权 采 、 fl – 当手 ¨订的 ( )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的合同¡订立时起¢£有法律 ¶•,–受法律保护第二十«条 合同 农牧业承包合同⁄¥处理 人民法ƒ 法 第二十‡条 合同的处理 (一)合同被 后,§currency1ı'…行的,–¿…行 (二)合同被 后, 在…行的,”当“Ø…行, 据 合同 ¿的⁄益,”当予以«还 按ª有⁄‹ 、减›Œfi的§则,fl善处理 ( ) 合同—分 的,– – —分的 •, —分†然有 («) 合同‡ ‚造 的经济Œfi,”当 过·‚ 偿 双‚„有过·的,”当各自承¶相”的 ‰ (‡) 合同‡国家、集体 人造 经济Œfi的, 过·‚承¶相”的 偿 ‰。
第‡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 条 有下 情形之一的,”当变更合同 (一)当事人双‚ ¡一 ,•–Œº国家、集体和第 人⁄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 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变更的 ( ) ‹– 抗•, 合同–能完‚…行的 («) ‹合同当事人一‚ , 合同—分–能…行的 (‡)currency1合双‚ 定变更合同条件的第二十 条 有下 情形之一的,”当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 ¡一 ,•–Œº国家、集体和第 人⁄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 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Ø的 ( ) ‹– 抗•, 合同 法…行的 («)承包的‹ 、›§、fi 、水面 被 法征用和占用的 (‡) ‹当事人一‚” , 合同 法…行, £有 …行的 ( )承包‚– 法保护建设和合理ı发⁄用自然 ,弃‹撂荒,荒芜承包 , 合同解除条件的 ( ) ‹承包‚»fi经营能• 死亡,继承人…弃继承, 合同fi‰…行条件的 ( )currency1合双‚ 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第二十 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 (一)当事人一‚ æ变更 解除合同的,”当书面通¿ ‚ ‚”当在 到通¿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 当理 ˆ期–予`´ ,˜同¯ ,当事人˘有 定的除 (二)当事人双‚¢变更 解除合同事项,经 ¡˙ 书面 议后,”当在 议书˝¨ 章,报 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 备案 ( )标的 大的承包合同的变更 解除,”当经 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发 合 、分立以fl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订立的承包合同†然有 第 十条 因变更 解除承包合同 当事人一‚¨受Œfi的,除 法 以 除 ‰ ,”当 造 Œfi的 ‰‚承¶ ‰第 章 合同⁄¥的处理第 十一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 ,˚解承包合同⁄¥,经˚解˙ 议的,”当制 ˚解书,双‚当事人¨ 章后ı'…行第 十二条 ˚¸ 人民政˛ˇ管农牧业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 ”当 有关´ˆ人员 农牧业承包合同⁄¥处理 , 处理农牧业承包合同⁄¥第 十 条 承包合同发 ⁄¥,双‚当事人 以 ¡解“ ¡– 的, 以 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 ˚解 ˚解 的, 以 ˚¸ 农牧业承包合同⁄¥处理 解“, 人民法ƒ起¸第 十«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处理 解“承包合同⁄¥案件时,”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 的规定fl时处理, 时 以先“定 ´ ,然后˝解“⁄¥第 章 法律 ‰第 十‡条 ‹当事人一‚的过·造 承包合同–能…行 –能完‚…行, 过·‚承¶ ‰ 当事人双‚„有过·的,”当分别承¶相”的 ‰第 十 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当按合同规定˛付 ˇ。
‹ ‡ ‚造 的经济Œfi超过 ˇ的,”当˛付 偿ˇ ‚ æ继续…行合同的,”当继续…行第 十 条 因第 人的过·,造 承包合同–能…行 –能完‚…行的, ‚”当先 ‚˛付 ˇ和 偿ˇ,˝ 有过·的´ˆ ˜人—偿第 十 条 国家 人员fl有关人员⁄用 权 自变更 解除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行‡当事人造 Œfi的,”当承¶民事 偿 ‰, 国家 人员”当 有关— ‡予行政处分第 十九条 鉴证 œ· 鉴证, ˝ ˇ管— 改 , 有关 ‰人‡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造 Œfi的,”当承¶民事 偿 ‰第 章 则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同时„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