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章程.docx
20页太原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序日太原理工大学的前身是始建于1902年的国立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历经山西大学校工科、山西大学工学院;1953年独立建校,定名太原工学院,直属高教部;1962年归属山西省;1984年更名为太原工业大学1997年太原工业大学与始建于1958年直属煤炭部的山西矿业学院合并,组建为太原理工大学同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一个多世纪以来,学校秉承“求实、创新”的精神,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20余万优秀毕业生,业已建设成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领军高校面向未来,学校将继续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崇尚科学、服务社会、追求卓越,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太原理工大学,简称为太原理工英文译名为TaiyuanUniversityof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TYUT学校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教授治学第五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时代发展、符合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促进科技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进步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第八条举办者权利和义务:(一)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二)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三)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四)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虽,核定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五)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办学条件,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六)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七)保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一)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二)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五)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七)根据实际需要,以精简、效能为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制定、调整收入分配方案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第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二)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相应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八)就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二)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按期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四)爱护并规范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文化体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教育与指导;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项目;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规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第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和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有关活动第四章教职工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九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一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文化,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保障教职工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教材、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建立教职工发展机制,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培训、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四)尊重和爱护人才,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等方面的奖项,对教职工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第二十七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人民武装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中国共产党太原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第二十九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其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