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级专业实务辅导资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ocx
17页一级专业实务资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立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立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根据批准的设计进展建立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展下一阶段建立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立中的阅历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准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展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工程还必需符合外资工程治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工程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工程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立打算编制验收打算,报工程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准时组织验收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展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连接,不应重复进展 1.0.9 工程进展验收时必需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根据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展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需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根底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需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觉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打算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需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验收委员(组员)的保存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工程工程中的建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验收资料制备由工程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工程法人的要求准时完成验收所需供应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纳复印件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工程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全部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工程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治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鉴定工程是否到达设计标准;2. 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4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局部,必需按峻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工程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 阶段验收 3.1 一般规定 3.1.1依据工程建立需要,当工程建立到达肯定关键阶段时(如根底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展阶段验收 3.1.2依据工程建立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展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 3.1.3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托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工程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视、运行治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 3.1.4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2. 检查在建工程建立状况 3. 检查待建工程的打算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状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1.5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5.2.10的规定执行 3.1.6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1.7 “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工程法人保存,等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 截流前验收 3.2.1 工程截流前,应进展截流前验收 3.2.2 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导流工程已根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实行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连续施工 2. 满意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藏工程已经完成 3. 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预备工作 5. 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根本落实 6.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立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 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当解决 3.2.3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藏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立状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预备工作落实状况 3. 检查建立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状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实行的临时措施落实状况 4. 讨论验收中发觉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 蓄引水验收 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需进展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展蓄水完全鉴定 3.3.2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意蓄水位要求 2. 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 引水掌握设施已根本完成 4. 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根本建成 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6. 下游引水工程根本完成 7. 蓄引水位以下的建立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 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 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完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展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 10. 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 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根本落实 3.3.3 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已完工程的建立状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预备工作落实状况 3. 检查库区清理、建立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状况 4. 讨论验收中发觉的问题,特殊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 确定可以进展交接的工程工程 3.4 机组启动验收 3.4.1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展机组启动验收 3.4.2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根本完成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构造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展必要的处理 4.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帮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意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需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预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意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掌握和爱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预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意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意启动运行要求 12. 水位和引水量满意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3.4.3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1. 检查有关工程建立及设备安装状况,鉴定质量 2. 审查机组启动运行打算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 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3.4.4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标准》和SD204《泵站技术标准》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展。
度运行过程中,应作好具体记录 3.4.5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缺乏或库水位不够等缘由造成机组不能到达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依据当时的详细状况,确定机组应带的负荷 3.4.6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展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详细状况适当削减,但最少不宜少于2H. 3.4.7 3.4.7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入运行的依据 3.4.8 3.4.8 第一台(次)和最终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托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托付工程法人主持 4 单位工程验收 4.1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4.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