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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4说课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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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yulij****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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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1建 设 法 规 顾丽媛18396093500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第一节工程建设法律概述第二节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第三节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四节工程建设基本法律制度案例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工程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建设管理关系 工程建设协作关系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第一节 工程建设法律概述一、工程建设法的概念(熟悉)第一节 工程建设法律概述三、工程建设法的特征及作用工程建设法的特征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工程建设法的作用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了解)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了解)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协同性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复杂性行政法律民事法律技术法规(了解)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掌握)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既包括公民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无国籍的人的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主体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2,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注意区别法人与自然人的概念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财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如建筑材料等。

      非物质财富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如专有技术、工程设计等 法律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行为客体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权利 建设权利,是指工程建设法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企业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建设义务 建设义务,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案 例 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20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主体:建筑公司、开发公司; 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 3.内容: (1)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 (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但这些客观现象必须经法律规范确定。

      事件:事件是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行为: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和产生法律后果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如主动和人签合同)(熟悉)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法律关系中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2)客体变更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3)内容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主客体不变,内容变更,变现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少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4)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1)自然消灭(2)协议消灭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3)违约消灭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制度1.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代理的种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口头形式委托、书面形式委托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代理制度v注意法定代理的特点是“法定”,具体表现为代理关系是法定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法定的;代理权的内容也是法定的当事人的意志对代理关系的存在与否不起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制度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制度3.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终止后的“代理”行为v合同法48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 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其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后,无权代理便产生了与合法的代理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被代理人”的拒绝权,指“被代理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无权代理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在无权代理活动中,无权代理行为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即催告权和撤回权无权代理行为人在作出无权代理行为后,可以向“被代理人”催告,催问他对上述行为是追认有效还是拒绝追认,并限期作出答复如果“被代理人”在限期内未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无权代理行为人还享有撤回权,即向“被代理人”提出撤回以前曾作出的“代理”表示的法律行为但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了其所作的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若该行为人已经行使撤回权,则“被代理人”就不能行使追认权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制度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制度3.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前提:无权代理 后果:代理有效 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制度5.代理权的终止(P12)6.(1)委托代理的终止7.(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制度4. 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 u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连带责任u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u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u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u代理人违法事项的法律责任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案 例 王某注册了一家公司,主营业务是对外租赁建筑机械。

      2005年3月8日,王某委托李某去购买一台压路机于是,李某启程去压路机的生产厂家王某在等待中由于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由于王某去世的时候身边没有人,三天后,在外工作的儿子回家才发现父亲已经去世此时,李某已经购买了王某委托购买的压路机李某回到王某的家中,向王某的儿子说明了购买压路机的事宜但是,王某的儿子以父亲已经于签订购买压路机的合同之前就去世了他与李某的委托代理终止,李某要自行为购买压路机承担责任 王某的儿子的说法正确吗?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事实上,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其利益继续完成的.分 析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2.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3. 1)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4. 2)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5. 3)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不由民法规定,由特别法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6.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7.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熟悉)第三节 工程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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