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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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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乱石****奔波...
  • 文档编号:355382090
  • 上传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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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主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3号令)、《集体合同规定》(2003年第22号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39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等文件制定第三条 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集团公司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退休待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集团公司凝聚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二)公平优先和兼顾效率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同时根据员工贡献大小决定单位缴费金额的分配;(三)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员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和相关规章制度,员工可自愿参加本企业年金方案;(四)基金投资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由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并根据集团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适度收益;(五)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自身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直属单位和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参加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集团公司审批第五条 单位参加条件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盈利;(二)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企业年金方案按规定程序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六条 员工参加条件一)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已满;(二)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本方案公布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书面申请;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不在本方案范围之内第七条 参加员工的权利一)有是否参加方案的选择权;(二)有权了解权益分配的相关规定和缴费额度;(三)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四)对个人账户积累和已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五)有权按本方案相关规定申请领取、转移、中止其个人账户第八条 参加员工的义务一)授权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二)在未达到领取条件时,不应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权益,也不应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权益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三)如果变更与企业年金方案管理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及时告知单位;(四)授权单位委托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对其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三章 缴费办法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第十条 缴费基数为员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使用期限与同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使用期限相一致第十一条 缴费比例(一)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二)单位缴费比例为8.33%,其中:1、5%直接记入员工个人账户2、2.33%根据员工的本企业工龄系数记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单位账户,即:3、1%根据员工的职位级别系数记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单位账户,即:第十二条 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一)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按月缴纳;(二)单位将全部缴费金额按时、足额汇至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专户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受托人委托账户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账户,负责缴费分配、待遇审核支付、投资收益分配、权益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账户管理人为员工开设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单位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计入单位缴费子账户,员工缴费计入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十六条 账户管理人为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单位开设单位账户,用于归集暂时不分配给员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等资金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一)员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后,该员工的个人账户可转出至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二)员工在原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该员工的个人账户可转入至本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三)员工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变动工作单位,按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转移个人账户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员工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一)员工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或由于其它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二)员工在升学、参军期间;(三)员工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失业期间;(四)员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后申请退出期间;(五)企业年金方案被中止个人账户保留期间,由本企业年金方案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符合本方案第三十条的规定时领取个人账户保留期间,由员工个人承担各项管理费用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员工个人账户予以注销一)员工办理正式退休、退职手续,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领取完毕; (二)员工正式退休、退职之前身故,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三)员工出国(境)定居,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一次性支付给员工;(四)员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已转出至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五章 权益归属第二十一条 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子账户全部归属于员工第二十二条 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记入个人账户下的单位缴费子账户,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以下规则进行权益归属本企业工龄归属比例本企业工龄<3年0%3年≤本企业工龄<4年20%4年≤本企业工龄<5年30%5年≤本企业工龄<6年40%6年≤本企业工龄<7年60%7年≤本企业工龄<8年80%本企业工龄≥8年100%(一)按本规则划入个人账户中的权益归员工个人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二)员工本企业工龄未满8年,但符合本方案第三十条的规定,应100%进行权益归属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未归属到员工个人账户中的权益归回单位账户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单位相关规定被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缴费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权益全部归回单位账户第二十四条 未归属权益归回单位账户的基金以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设立企业年金专项基金,用于临近退休人员的退休补贴以及奖励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奖励人选及奖励标准由企业年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奖励金额分配至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子账户,权益归属到员工个人。

      第六章 基金管理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员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企业年金基金采用法人受托管理模式,集团公司各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统一由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领导小组选择受托人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金管理领导小组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受托合同,对各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统一进行市场化运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情况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并定期向委托人进行报告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它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七章 待遇支付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一)已办理正式退休、退职手续;(二)正式退休、退职之前身故;(三)出国(境)定居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以员工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作为其个人账户的身故受益人第八章 中止缴费第三十二条 单位中止缴费的条件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二)半数以上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方案,并经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企业年金方案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判为无效;(四)国家或的有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第三十三条 员工中止缴费条件。

      一)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员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三)员工因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丧失缴费能力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领导、经营发展部、财务管理部、法律事务中心、工会、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人员组成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由企业年金管理领导小组起草,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第三十七条 各参加单位相应成立企业年金管理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方案的规定下,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年金管理领导小组受集团公司和员工的委托,代表集团公司和员工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受托人与其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第四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员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年金管理领导小组与工会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满足以下条件,集团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本方案提出修改一)根据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二)半数以上员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三)企业年金方案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第四十三条 修改企业年金方案需由单位与工会集体协商,并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重新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由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执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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