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专业知识集锦.doc
42页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部分 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 物权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的种类区分的意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2)确定诉讼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主物与从物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原物与孳息物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物权的种类概念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即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系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他物权(亦称限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亦以不动产为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与留置权则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独立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称独立物权;只能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公示原则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公示方式依动产不动产而有不同,原则上,前者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后者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物权转移效力,若通过交付转移动产的占有,则推定为动产物权转移;若通过登记变更登记权利人,则推定为不动产物权转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二、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内容物权变动形态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的转让3.物权的消灭,可分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类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相对消灭表达的则是物权转让的含义——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了物权变动原因1.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设定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则称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若法律效果指向物权法领域直接变动物权,则称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时直接发生物权让与、变更或废止效力之法律行为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字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效时发生效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物权行为含义: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依赖于出卖人向买受人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转让所有权的行为,该行为在消灭合同之债的意义上称合同的履行行为,在转让物权的意义上则称物权行为。
特点:1.法律效果债权行为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物权)的减少,却会使得消极财产(义务)增加物权行为则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2. 处分权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如所有权),称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债权行为则因其只是负担行为而不转让物权,故无处分权之要求3. 兼容性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出让人在实施转让物权的物权行为后,即失去所转让的物权,故对于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但债权行为因其仅负担义务,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故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出卖于数个买受人后,只能履行其中一项买卖合同,其他未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交付替代方式包括:(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告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所有权概念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类型1. 法定分类①国家所有权②集体所有权原则上,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土地用作商业开发,若有开发需求,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开发。
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益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③私人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 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的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共他共有人追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①共同共有各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故对该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并无应有部分存在。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增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禁止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割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割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备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原则上,物之处分须征得全体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间若是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若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此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该无权处分的基本规则,其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只要有任何一位共有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若所有其他共有人均表示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在其他共有人未表示是否追认之前,无权处分行为既非有效,亦非无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其他共有人拒绝追认因其转让行为无效时,作为出卖人的共有人因无法向买受人的第三人履行转移所有权的义务,故应向第三人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如果第三人不知并且没有义务知道所受让的标的物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知道存在其他共有人,但不知并且没有义务知道共有人转让标的物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第三人即构成善意,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即使其他共有人表示反对,亦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有效性为了获得法律救济,其他共有人应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得动产,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奉行多数决定,为共有份额2/3以上的多数,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动产的善意取得(1)构成要件: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则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法律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