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立金门大学暑期开班授课办法.pdf
2页國立金門大學國立金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93 年 3 月 24 日教務會議通過 93 年 6 月 9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9 月 8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09 月 1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05 月 2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04 月 1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9 月 11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2 月 17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3 月 11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12 月 23 日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5 月 4 日 104 學年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學校為提昇教學績效,協助學生加強課業研習,依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暑期課程,以下列二類課程為限: 第一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或第二學期曾開授之課程 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授之選修課程,此類課程最多僅得開設該學年度開課學分總量管制數額四分之一學分數。
第三條 暑期課程之開授應由開課之教學單位提出,其中第二類課程須經該教學單位課程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四條 暑期開班授課最低人數依本校選課須知內班級人數規定,開班人數不足時: 一、未達三人不予開班 二、已達三人,需經系課程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專案簽准開班 第五條 暑期課程於期末考結束後一週開始上課,至少應上課四週每學分上課時數以十八小時為原則,實習實驗課需依課程規劃表調整上課時數,學生暑期所選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學分暑期開課課程、申請時程於開課前公告之 第六條 外校學生修習本校同意開放之暑期課程,應經本校教學單位及學生就讀學校同意,依行事曆所排定時間上網報名 第七條 暑期課程收費標準: 一、修課人數達 18 人(含)以上:依照當學期核收之標準繳納學分費,如所修科目上課時數高於學分數,則依上課時數計算 二、修課人數未達 18 人:選課學生須均分授課教師鐘點費 第八條 學生如因重病住院或重大事故不能來校上課者,可在暑修上課前,向教務處申請退選,經同意後退還所繳學分費;如學生暑修所修課程已正式上課,則除遭退學處分者外,一律不予退費 第九條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下: 一、學生成績考查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二、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三、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合併核計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四、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第十條 暑期開班之教師鐘點費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