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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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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罚执行岗位职责第五章刑罚执行第一节收监一、收监的含义收监是指监狱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收入监狱开始执行刑罚的活动1、收监本身就是一个刑事执法活动审判和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两个前后相连的阶段,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罪犯,要转至监狱服刑,这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一项执法任务,而其他国家机关是没有这种权力的,对罪犯的收监,本身就是在执行国家法律2、收监是审判与执行的关连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起始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将该服刑人员安全、准确地送交指定的监狱执行刑罚3、被收监的罪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二、收监的对象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由我们监狱予以收监,执行刑罚,实施惩罚改造,如果罪犯在两年之内没有再故意犯罪,两年之后则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2.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剥夺的终身自由,是介于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3.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在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但从拘捕羁押开始计算刑期,如果在判决时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三、收监的条件1.刑事判决必须发生法律效力A: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B:终审的判决和裁定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缓案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法律文书齐备,记载无误监狱对罪犯予以收监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必须是提供齐全的记载无误的法律文书 具体是;人民检查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的结案登记表3.罪犯的身体状况适宜收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监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收监的程序(一)检验法律文书这是收监的第一步,监狱在收监罪犯时,首先要检验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无误二)身体检查对被收监的罪犯,监狱要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并详细填写《罪犯健康检查表》,进行身体检查的目的:第一、防止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收押入监,根据《监狱法》第17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重点是保外就医的几种情况: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第二、有利于对罪犯预防、治疗疾病。

      第三、有利于对罪犯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三)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补收监时,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1.检查的目的:A;防止把危险品带入监内,发生行凶、逃跑、自杀、破坏等事故的发生 B;防止把违禁品带入监内进行反改造活动 2.检查的内容: A危险品 B违禁品C非日常生活必须品 3.物品的处理:对检查出来的物品,有区别处理方法,日常生活必需品,交由罪犯自己使用;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保管或经罪犯同意退回家属,赃款、脏物、交由检查院处理4.注意事项:对罪犯的人身物品检查要求干警亲自检查,女犯要由女警进行检查,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四)收监登记罪犯收监后,监狱干警要及时填《罪犯入监登记表》 对入监登记的要求:要按表中的要求逐项填写,不要遗漏,填写时不要简单照抄《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要进行认真的核实调查,防止罪犯伪造姓名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情况五)入监谈话及服刑指导入监谈话主要是询问一些情况,是否认罪,是否中诉,是否有重大线索举报等等,是否有特殊情况简单介绍本监狱六)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收监之日5日内发出 第二节减 刑减刑:减刑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具备了法定条件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变更制度。

      一、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减刑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和《监狱法》规定,减刑可分为“可以减 刑”和“应当减刑”二种可以减刑”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进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事迹的“应当减刑”的条件: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B: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有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的; D: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E: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F: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限度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必须服刑的二年以后,才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服刑二年以后的限制减刑幅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到(18——20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3——___年)减刑限度:根据《刑法》8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原判时计算有期徒刑起始时间:被判处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具备减刑条件,才可以减刑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后,具备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减刑幅度:有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A: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不超过1年B: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2年C: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一般每次减刑不超过3年减刑限度:根据《刑法》78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实际执行的刑期从原判开始计算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就不再执行死刑,而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三节监外执行(一)监外执行的概念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因符合法定条件,司法机关准其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简单说就是变更了对罪犯的执行的场所,由监狱内改成监狱外1.范围:监外执行是有范围的,从概念中我们得知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2.审批相关是司法机关(1)收监前的监外执行:即罪犯在交付监狱收监时,人民法院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所批准决定的监外执行(2)收监后的监外执行:是指罪犯收监后,在服刑改造期间,如果符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由监狱机关批准决定的监外执行3)是一种特别执行方法:(二)监外执行条件根据《监狱法》第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有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许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习惯上叫保外就医,这也是在监外执行当中适用最多的情况,(保外就医)那么什么样的疾病算是严重疾病呢?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以下 几种情况属于严重疾病,可以准许保外就医1)患病严重,短期内避孕药死亡危险的 (2)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外执行的又一种条件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不致再危害社会的,(1)一种情况是身体残疾,这一条关键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2)另一种情况是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三)不准保外就医的条件1、判处死缓的罪犯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尚未改为有期徒刑之前2、自伤自残的罪犯3、罪行严重、民愤极大4、有社会危害的四)监外执行的程序1、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要经过以下审批步骤: (1)初审:对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首先由罪犯所在监区研究通过,报监狱狱政科初审,初审要请驻监狱机关的检查人员参加2)病残的鉴定,初审通过后,属于保外就医这种监外执行的,要由监狱医院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做出鉴定结论3)取保: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有关监狱要填写《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采取发函或派干警前行两种方法征求罪犯家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家庭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和家属同意,是具备管束和教育能力然后在《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由取保人和被取保人在《罪犯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签字或盖章,如不同意,则不能办理4)审批:以上程序完事后,由监狱填写《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病残证明等,报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管理局批准后,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要重新复核。

      2、实施:罪犯监外执行,经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罪犯所在监狱要为其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监外执行证明书》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将有关材料交给公安机关,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家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到,在规定时间没到公安机关报到的,公安机关要通知监狱负责寻找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罪犯,回原居住地,监外执行的有关监狱可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居住地监狱管理局,具体由居住地管理办理,当其监外执行条件不具备时,由所指定监狱办理收监执行五)监外执行的监督和考察根据《监狱法》27条的规定: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的监督,监狱每年应派人或者发函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身体和服刑表现六)监外执行的事物处理1、监外执行的刑期计算:罪犯监外执行的时间,计入在执行的刑期,但下列情况不应当计入: (1)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离开居住地)2、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将情况介绍给罪犯所在的监狱,由所在监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3、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家属负责,但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可酌情绐予补助。

      因公致残,或意外致伤致残的罪犯,由监狱负责治疗,可参照国家劳动法4、监外执行的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由其所在监狱按期办理释放手续5、监外执行的撤销(1)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消失 (2)采用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第四节刑罚执行的终结监狱的执行刑罚的终结,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的结束,导致执行刑罚的终结,主要有这样几种法律事实,罪犯服刑期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以及罪犯被依法特赦等一、释放的事物处理(一)释放的概念是指监狱依法解除服刑罪犯的拘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活动1、释放的主体从监狱执行刑罚的角度讲,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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